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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3-02-20
党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党章的原则之一,是坚持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是这次修改党章的一个突出特点。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首先体现在党章修改工作的过程上。 ——在认真研究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建议后,中央作出党的十八大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的决定。党的十八大筹备工作开始时,党中央于2012年1月发出通知,专门就起草党的十八大报告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许多地方、部门、单位在向中央的报告中,建议党的十八大根据党的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对党章作适当修改。近年来,有不少党员、干部先后向党中央和中央有关部门写信提出修改党章的建议。随着党的十八大筹备工作逐步展开,这方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中央责成中央有关单位对这些意见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并成立党章修改小组。 ——根据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确定党章修正案的修改内容。党章修改工作启动后,中央发出通知,专门就党章修改工作向各地区各部门征求意见。许多单位在向中央提交的专题报告中反映,中央上次就党的十八大的议题征求意见,这次又就党章修改工作征求意见,体现了中央重大决策坚持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的领导风格。经过整理,各地区各部门共提出1490条意见,扣除相同意见,共有实质性意见119条。同时,党章修改小组还收集和研究了近年来党员群众关于修改党章的建议信。8月27日至9月4日,胡锦涛同志先后主持召开6个座谈会,与党章修改小组负责同志一道,听取了各地区、军队各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党的十八大修改党章的意见,31个省区市和18个军队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共95人参加座谈,84人发言。党章修改小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党章修改方案,共作了26处修改,采纳或体现了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119条意见中的90条,覆盖所有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建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对修改方案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对党章修正案进行调整和完善。9月4日,中央将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和党的十七大代表、十八大代表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肯定党章修正案,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这次共提出42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扣除重复意见,共有实际修改意见和建议382条,涉及196处。党章修改小组逐一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适当吸收比较集中的意见,提出党章修正案新的修改建议方案,共作了5处修改,涵盖了50多个单位、23条意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再次讨论后,提交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讨论,形成了提交党的十八大审议的党章修正案。 ——经过党的十八大全体代表充分讨论之后,最终确定党章修正案。党的十八大各代表团在大会期间,对草案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大会主席团综合考虑这些意见,作了最后修改。11月14日,大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党章修正案,并形成专门决议。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还体现在党章修改工作的“结果”上,即充分吸收和体现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在党章修改工作的上述4个环节中,各地区各部门、党的十七大代表、十八大代表和党员群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共计2000多条,主要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建议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二是建议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三是建议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成就的内容,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在党章中作完整表述。四是建议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表述,充实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内容。五是建议根据党的十七大以来党的建设具体工作中积累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适当修改党章部分条文。这些意见和建议,大多数已被采纳或体现。 当然,由于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的总原则是“适当修改”,因此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没有全部采纳。没有采纳的具体意见,大体分5种情况:第一,有些意见已经体现在其他修改处。比如,党章修正案在总纲部分增写了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的内容,涵盖了许多地区、部门针对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纪律部分提出的同类意见。第二,有些意见涉及的工作内容,因为实践经验还不丰富,党章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比如,巡视制度是否要扩大到中央部门和省区市以下,目前还在论证中,不宜马上在党章中作出统一规定。再比如,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目前正在一些地方试行,暂不宜在党章中统一规定。又比如,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是否统一改为三至五年,各地意见很不一致,也还是保持现有的规定为宜。还比如,不少地方和单位提出,对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地位、作用、职能等作出规定,但社会组织构成比较复杂,在其中加强党的建设还在探索之中,作出这方面统一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第三,有些具体意见,可以通过其他党内文件、法规来体现。第四,有些意见针对党章某一部分提出,而在党章的另外部分已经明确,只是角度和侧重点不同。第五,有些意见目前还不好采纳。比如,一些单位提出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实践进程和理论创新成果作集中表述。那样做,改动就会比较大,不符合“小改”原则,所以这次也没有采纳。 总起来说,这次党章修改工作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党章修正案是全党意见的集中反映,是全党智慧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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