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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通报1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5-01-06
 

常州市通报1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

来源:常州市纪委   

 

  1.天宁区残联组织公款旅游,天宁区残联理事长周堰作为主要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常州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徐全坤,公款赴台湾旅游,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3.钟楼区房管局原局长王一迅,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变相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4.溧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周文光,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新北区春江镇新华村党委原代理书记、村委主任何宇林,组织公款吃喝,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溧阳市原市委常委、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闵建平,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7.溧阳市水利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溧阳市水务局局长张旭平,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溧阳市交通局局长陈波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溧阳市委办公室原主任王新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10.溧阳市住建委质监站原副站长刘少勇,违反工作纪律,被免去质监站副站长职务。

  11.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作人员刘文彬,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2.武进区前黄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城管所工作人员单大荣,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3.武进区牛塘镇统计科办事员羊建春,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4.新北区孟河镇农业服务站工作人员张红飞,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以上14起典型案件的严肃处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重要性,体现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的严肃性,体现了改进作风“言必行、行必果”的坚定性。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常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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