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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九条规定”
发布日期:2005-12-02

常州市安监局廉洁自律“九条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2)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3)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4)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
       (5)不准到被监管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违法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7)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工作日中午和下基层执法监
管和安全检查、督查等,一律不准喝酒。
       (8)不准徇私枉法,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9)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或为企业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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