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09-11-06 |
市级机关各党委、总支、支部: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保证,也是保持党的活力和朝气,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战斗力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机关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基本要求,紧紧围绕“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按照“稳定数量、提高质量、重在一线、改善结构”的工作思路,以保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着眼点,进一步加大培养力度,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各级党组织要正确把握发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始终把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放在第一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坚持和严格掌握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标准,全面衡量,严格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各级党组织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始终用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既要看其工作实绩,更要注意考察发展对象是否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并能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先进分子,不能单纯以所谓的“能人”标准代替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二)严格程序,慎重操作。要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的要求落实到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程序中,落实到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中,及时形成相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发展情况要及时录入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系统跟踪管理,杜绝无故违反时限规定的现象。要严格履行入党程序和手续,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普遍推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推优制以及严格责任追究制,广泛征求群众对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意见,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程度。严禁违反规定搞突击发展,将不符合发展程序的申请人发展为党员。 (三)改善结构,均衡发展。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发展青年骨干入党,要把在青年中发展党员作为发展工作的重点,悉心发现和培养,及时把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吸收到党内来。要把发展的重点面向业务处室(窗口部门)、面向工作生产一线、面向所属企业事单位的职工。要注意在机关管理的新经济、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要把握新发展党员的组成结构,原则上35岁以下的党员比例占到70%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党员比例占90%以上;工作和生产一线的党员比例占60%左右;女党员比例不低于30%。 (四)主动培养,积极发展。各级党组织要主动培养,积极引导,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系统的培养教育,增强发展工作的主动性。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把培养教育与定期考察相结合,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与参加党内活动相结合,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让他们在群众工作、社会工作和急难险重工作中锻炼提高,让他们在实践中深刻领会贡献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长知识才干。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思想状况,了解他们的思想、作风、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定期找他们谈心,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促进其成长成熟。 三、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为具体责任人的工作机制,逐级负责,抓好落实,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基础。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发展的党员一律予以取消。 (二)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直属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党委、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通过培训、指导、检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特别是新上岗的党务干部进行指导和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帮助他们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其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要加强对发展计划的调控。市级机关党工委将根据各单位党员比例、党员结构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对各直属党组织下达年度发展计划数,各级党组织应根据所下达的发展指导计划数确定当年度的发展计划,并上报《年度党员发展计划表》和计划发展对象的《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计划执行。当年度的发展计划如果没有完成的,不得自然转入下一年度,应按要求重新填报新一年度发展计划。 (四)要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员先进性的标准来武装广大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使他们坚定党的理想和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同时,要积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关心爱护党员,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 附: 1.《2009年度发展党员数指导计划》; 2.《年度党员发展计划表》。 中共常州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9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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