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监局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
发布日期:2015-03-02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规范的工作考核机制,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教育、监督作用,推动机关的全面建设,确保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工作目标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工作目标考核工作。考评小组由局长、分管局长、纪检组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常州市安监局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对部门工作目标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形成考评结果。 第三条 各部门依据年度全局工作重点,结合条线和部门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定的部门工作目标汇总到局办公室(人事处),然后由考评小组进行初审编制形成初定方案,初定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经审定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各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责任到人,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部门全体人员要围绕工作目标,齐心协力,开拓创新,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考核要求,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建好台账。同时,明确一位同志作为工作目标联络员,具体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六条 考评组要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6月底将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初评。局长办公会议将不定期专题听取工作目标进展情况汇报。 第七条 工作目标考核按考评分和测评分两类,分别计分。 (一)考评分(100分) 由局考评小组依据《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细则》,通过查阅有关台账和各部门自评材料等形式,认定考核内容的实际完成情况,以百分制考核得出基本分,计入总分。业务部分中难以量化的考核内容,由各部门自评打分和考评小组视情评分。 (二)测评分(100分) 在各部门提供总结材料和进行年度工作交流的基础上,由局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测评,其平均得分计入总分。 局领导测评(50分)。局领导对各处室进行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项,测评(评议)得分=(A×1+B×0.8+C×0.6+D×0.4)÷(A+B+C+D)×50,其中A为“优秀”个数,B为“良好”个数,C为“合格”个数,D为“不合格”个数。 部门主要负责人测评(50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各处室进行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项,测评(评议)得分=(A×1+B×0.8+C×0.6+D×0.4)÷(A+B+C+D)×50,其中A为“优秀”个数,B为“良好”个数,C为“合格”个数,D为“不合格”个数。 (三)综合得分。各部门综合得分为考评分加测评分。 第八条 部门获部、省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省局、市政府等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调研报告或论文在市级以上杂志刊物发表的(必须是第一作者单位),每篇加2分。部门工作有创新,工作成效大,经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给予适当的加分。各种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优秀处室”和“局先进单位”: (一)没有完成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工作发生较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所在部门工作人员未完成当年年度学习培训任务的(科级以下公务员每年学习培训总积分不能少于72分)。 第十条 年度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考评材料准备阶段。由各部门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于12月中旬将自评材料和台账送交局考评小组;局考评小组于12月底前汇总好有关台账及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为考评、测评阶段。时间安排在12月底至次年的1月底。考评主要采取由考评小组逐个听取部门负责人汇报、查看台账记录、查阅相关材料,然后对照考评内容进行逐项评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最后由考评小组对考、测评分数进行汇总。 第三阶段为确定考评结果阶段。由考评小组将考、测评情况提交局党组讨论,最终确定优秀处室和局先进部门。整个考评工作在次年1月底结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考评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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