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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用人怎么管?
发布日期:2019-05-28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管什么

《办法》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

★怎么管

《办法》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包括: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事项需要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破格、超级提拔干部的

▲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违规选人用人责任如何追究?

▲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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