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规定辑录 |
发布日期:2008-03-13 |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做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信息产业面临着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至关重要,因此,本刊针对部系统近年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行为,特别辑录了相关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规定,希望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能以此为行为准绳,自觉遵守,成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表率,以保障信息产业实现又好有快发展。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禁止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禁止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禁止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禁止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禁止以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禁止授意请托人以上述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禁止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禁止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严格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得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不得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严格禁止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卡)。凡收受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规定及时上交,逾期不上交者,以收受礼金论处。 ●严格禁止私自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 ☆禁止个人经商、办企业。“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经济实体”,包括各种企业、公司、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禁止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禁止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严格禁止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小金库”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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