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贿赂? |
发布日期:2008-03-13 |
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电话:0519-85683106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