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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与“娱乐”如何区分?
发布日期:2008-03-13

    亲戚朋友聚到一起难免打打麻将,有人说这是“聚众赌博”。这种说法对吗?赌博和一般性的娱乐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界定?
    

    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九条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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