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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行政处分权限是什么?
发布日期:2008-03-13

    问:某部一处级干部因受贿被驻部监察局立案调查。案件调查结束后,驻部监察局直接对他做出了给予降级处分的监察决定。其司长坚持认为驻部监察局无权直接处理一名处级干部。他的这种看法对吗?
      答:《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部派驻监察局立案调查的政纪案件,调查结束后,对驻在部门人员的行政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驻在部门任命的司局级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部派驻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监察部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部派驻监察局应当向监察部提出处分意见,经监察部批准后,由监察部派驻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监察部派驻监察局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拟给予驻在部门司局级人员行政处分前,应征求驻在部门意见,驻在部门与派驻监察机构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将派驻监察机构的意见与驻在部门的意见一并报监察部,由监察部决定。
      二、对驻在部门任命的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监察部派驻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某驻部监察局的做法是正确的,而该司长的看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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