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瞭望》文章:治理中介腐败(2009-6-16)
发布日期:2009-07-24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到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我国中介组织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在市场交易、资源分配、要素流动、秩序监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近来关于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案件不断增多,中介组织甚至成为了新的社会腐败主体,严重损害了尚在成长中的中介组织服务体系,削弱了中介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私权与公权之间充当服务、监督、沟通和调节等角色,其最主要的特征是独立、公正、可信。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介组织越来越多地从事经济代理、咨询策划、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账目审核、交易组织、市场监管等活动。中介组织虽是非权力性组织,但其影响交易的作用是巨大的。像城市拆迁中的补偿评估,像国有企业转制或破产中的资产评估,像建筑中的造价评估,像市场准入的资格评估,等等。从现实情况看,这类中介组织本身具有一定的仲裁功能,加上易受权力或金钱的影响,因此资产评估、财务报表、补偿认定等中介活动成为中介组织腐败的高发领域,中介组织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中介组织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符号,也是社会迈向法治的重要基础。当前,针对中介组织腐败暴露出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地防止中介组织失去公正。
确立严格的中介组织退出机制。中介组织成立、运行、退出理应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但我国当前对中介组织存在重准入、轻管理的问题,即中介组织准入的门槛和条件相对清楚,可中介组织一旦成立后,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中介组织做了有失公平的事情不能得到及时纠偏,甚至继续蔓延。一些案件往往是在查其他问题时暴露出来的,很少有中介组织腐败案件是由监管部门主动发现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即中介组织一旦发生了影响公平、公正的活动,立即进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监督的方式,让不守诚信的中介组织“见光就死”,坚决维护行业的纯洁性。
建立依法监管中介组织的制度。我国目前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规章或红头文件。但规章或文件在制订过程中,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方式施加影响,因此刚性约束不够,存在不少管理盲区。实际上,中介组织作为社会的第三方,深度影响着社会的公正,因此须建立依法管理的监督体系。当前,要通过立法对中介组织的职责、义务以及违反法律的惩戒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让中介组织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割断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的权力联结。我国一些中介组织是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些中介组织承接了政府的某些职能,这就决定了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与权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中介组织甚至是用着政府的房子,拿着政府的票子,戴着政府给的帽子。这些中介组织客观上易受权力的干预,而失去公正。也有一些中介组织为了抢夺市场资源,主动投向政府部门怀抱,以求得保护和业务机会,这也易失去公正的立场。所以,首要任务是在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设立“防火墙”,保证中介组织不被权力所干预,也防止中介组织寻求权力保护,最大限度地培育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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