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禁止”是廉洁从政的“雷区” |
发布日期:2010-03-03 |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月23日新华社) 《廉政准则》是在13年前的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重新修订的。新颁布的《廉政准则》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笔者细读这份《廉政准则》,发现其中八个“禁止”格外引人瞩目: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特别是与旧准则相比,这八个“禁止”中,“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和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两条是新增加的,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其后的“52个不准”则更加线细化。笔者以为,这八个“禁止”,就是廉洁从政的“雷区”,领导干部不得逾越! 《廉政准则》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设置了“雷区”,就把领导干部的守纪与违纪行为规划得泾渭分明。作为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切实遵守《廉政准则》,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真诚希望各级领导干部不要成为新颁布《廉政准则》实施后的第一个“趟雷者”! (作者:仇春川) |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电话:0519-85683106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