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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5月8日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06-05-10

    这次视频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松懈情绪,进一步转变作风,抓细、抓实、抓好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刚才,调度司支同祥同志通报了四月份和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依靠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节日期间全国安全生产总体上保持了比较平稳的态势。但也发生了一些煤矿、非煤矿山、交通、旅游等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为此作出了重要批示。安委会办公室和总局也发了通报。节后,还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认真整改。会上,山东安监局和重庆煤监局的负责同志发了言。铁锤同志就下一步煤矿关闭、资源整合、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隐患治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进一步统一认识、理清思路、把握规律、指导工作。

    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的论述,全面系统地回答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基本方针、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政策措施、工作重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化进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作用。总书记和总理的讲话,既全面系统,又精辟深刻。近来各地都在学习贯彻。认真学习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把握规律,指导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能浅尝辄止。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融会贯通,加深领会。要抓住以下几个要点深入思考:

    一是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是我们党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这一理念包含着3层意思:第一,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以人为本”必须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人的生命最宝贵,生命安全权益是最大的权益。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益。安全发展的理念,反映了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是当前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既是热点、难点,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国家才能富强安宁,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安定。

    落实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实践安全发展的理念,必须重视做好安全规划工作。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中,设置了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2个指标,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分别降低35%和25%;在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有4个(即上述2个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百万吨煤炭死亡率)指标。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草案)》已上报国务院。各省区要把国家已经明确的指标、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十一五”规划中,指标设置和奋斗目标要与国家规划相衔接、相一致。这是落实安全发展的最基础环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同志一定要紧紧盯住,积极呼吁和沟通,全力推动。

    二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五中全会《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方针的这一发展和完善,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认识的深化。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不存在“亡羊补牢”问题,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因此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必须始终放在预防事故和治理隐患上,而不是被动地应付事故,不要等到付出生命代价、有了血的教训之后再去改进工作。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就是要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把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主要精力放在治理隐患、遏制事故、减少伤亡上。当前,必须把煤矿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继续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解决“第一杀手”和“重灾区”这两个煤矿安全生产的心腹大患。其他各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都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进行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是保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安全,各类媒体积极反映安全生产问题,是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支持和极大促进。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同志,没有理由不欢迎这种进步,也没有理由拒绝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一些伤亡事故、重大隐患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常常是媒体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做出反映和揭露。工会、青年团等群众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以及群众举报,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假如说,一个时期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取得一些成绩的话,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功不可没。对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问题,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查证落实,并逐级上报。一旦建立健全这样一个监督机制,不仅可以使非法违法行为、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无处躲避,不法分子、腐败分子不得安宁;而且可以匡扶正气,弘扬“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主旋律,激励各级干部自觉遵循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加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依法治安,重典治乱。为解决目前安全生产法治方面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首先要严刑厉法。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异于谋财害命,要严厉惩处。在各方面支持下,《刑法》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工作正在推动。4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普遍赞同加大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刑事处罚的力度,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也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其次,必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去年以来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实践表明,建立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符合国情和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可以增强合力,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的整顿关闭,以及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也要采用联合执法的办法。同时必须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不仅要严惩事故直接责任者,同时还要严肃查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对不认真履行执法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以行政“不作为”追究其责任。安监总局正在与监察部联合起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暂行规定”;并与高检、高法、监察部初步商定,将对近两年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要告知社会。

    四是落实两个责任制、强化两个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发展经济是政绩,安全生产也是政绩。从政府的角度讲,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守土有责,要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重大隐患要胸中有数,重大问题要亲自抓,确保一方平安;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直接掌握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负起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自觉接受政府的有效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有效监督。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明确支持两个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内容,加强监督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是政府监管主体的组成部分,必须从严执法,公正执法。继续下决心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推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要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方针政策已经确定,千万不能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务必落在实处。落实在于细节,细节反映真实,细节决定成效。安全生产工作最讲究细致周密,必须有严细作风,不能有任何的疏漏闪失。粗枝大叶、马马虎虎,是安全生产以及监管监察工作的大敌,必须认清危害,坚决克服。

    五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造成目前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同时,探寻和采取治本之策,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紧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4月13日,华建敏国务委员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决定采取的12项治本之策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建敏同志指出:实施12项治本之策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工程”,要求各部门务必按照职责分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组织和部署,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建立责任制,加快工作进度。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对12项治本之策的贯彻落实也要引起足够重视,要有紧迫感。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之前,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创造和积累经验。落实12项治本之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无旁贷。其中属于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尽职尽责,抓紧做好;属于相关部门牵头的,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需要党委、政府和立法司法机构作出决策的事情,要主动反映、汇报和呼吁,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党组考虑,今年夏训和中期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将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刻领会、理解,明晰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希望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围绕着这个主题,深入学习和思考,把认识统一到中央领导的讲话精神上来,为做好下一步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正确认识形势,严防松懈情绪,抓细抓实隐患排查整改和事故防范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监管监察力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1-4月份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9.5%和10.5%。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2.3%和21.7%;煤矿分别下降17.2%和32.5%。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同比减少3起、407人;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减少4起、371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全体同志为此付出了辛勤努力,应当予以肯定。

    在看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的同时,必须认清形势依然严峻的一面。从四月份到“黄金周”:一是事故面广,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以及粮食加工、旅游等行业领域,都有重特大事故发生。二是事故量大,“黄金周”期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比去年同期增加。四月下旬以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交通等事故多发频发。一些地方“祸不单行”,接连发生特大事故。三是一些事故潜伏着更大的风险,由于侥幸,没有导致更为严重的伤亡。总的看,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重特大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第一,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存在严重的事故风险。4月29日, 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班井下有76人作业,32人遇难。这是今年第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初步调查,这个矿存在着非法违法生产、违章掘采、瓦斯监测缺失、劳动组织和现场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立即关闭。4月9日,重庆煤炭集团公司松藻煤电有限公司石壕煤矿在防突钻孔施工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时井下344人,341人升井,3人死亡。4月24日,重庆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三矿发生采空区瓦斯爆炸事故。当班全矿井下共计241人,幸亏一名工人及时发现并发出报警信号,在10分钟内将采区的23名工人带离现场,全矿井下作业人员也陆续撤出。随后井下又监测到了9次爆炸。这些事例说明,目前煤矿特别重大事故风险仍然相当严重,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第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重大事故上升。1-4月份,金属与非金属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0%和8.3%;建筑企业分别上升40%和17%。农业机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40.2%和67.4%。

    4月30日,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黄金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该尾矿库1993年10月投入使用,设计库容28.8万吨。先后5次加坝增容,实际库容为150万吨。在实施第6次加高坝体时发生垮塌,约20万立方米的泥沙掩埋了9户居民的40间房屋,17人下落不明(估计已经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溃坝后的泥浆中含有大量有毒氰化物,造成河流污染,当地政府已明令禁止饮用河水。这一事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在大力挽救下落不明人员的同时,高度重视溃坝引发的水污染问题,确保下游饮水安全;要认真吸取教训,关键是管理问题,其他地方也可能存在类似隐患,要引起重视,早做排查。

    第三,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多发。1-4月份,道路交通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9起,同比增加4起;4月尤其多发,达到8起,同比增加5起、48人。4月10日,安徽宿州市一辆重型货车在甘肃天水境内超速行驶,与相对而行的两辆客车相撞,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伤;4月21日,西藏拉贡公路上一辆严重超载的中型客车翻车,15人死亡。5月6日,西藏昌都地区芒康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

    第四,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频繁。从3月中旬到4月底,相继发生21起危化品泄露、爆炸事故,死亡18人。3月31日,浙江杭州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因违章操作造成反应釜爆炸,5人死亡,2人受伤。4月6日,广西百色田东县一辆成品油罐车因占道超车,发生撞车爆炸事故,4人死亡。4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一家化工厂二甲苯泄漏,上万居民疏散。4月17日,在重庆市铜梁县境内,辽宁一辆运载18吨环氧乙烷的货车翻车燃烧。4月23日,陕西汉中市一辆运输浓盐酸的车辆发生翻车事故,10吨浓盐酸泄漏。国务院领导同志为此作出批示,要求对当前频繁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坚决防范事故。

    在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专家通过对20多个国家的分析对比,以及对建国50多年来安全生产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总结,得出两个启示:一是在工业化过程中确实存在着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西方国家事故易发期所经历的时间跨度虽然不尽相同,美国、英国长达六七十年,日本26年,但都不可能跨越这个阶段。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类事故总量长时间随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通过政府监管、法律约束、政策引导等各种手段,反映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互关系的一些相对指标出现持续下降,近三年事故总量开始得到控制。

    上述两点启示,表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特别是那些深层次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由于目前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然相当脆弱,一个阶段里,全国以及某些行业领域、某些地方和单位的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并不巩固,有可能出现反复;即使一些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也存在着薄弱环节。所以要慎言成绩,多讲差距,决不可轻言好转。我们既要看到安全生产的长远发展趋势和光明前景,增强信心;更要认清严峻现状,做好攻坚克难、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

    一是要注意防止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保持高度警觉。大量事实表明,未遂事故、事故征候与事故之间,一般事故与重特大事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概率关系。当前者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就可能导致后者的发生。假如我们不能有效控制和大幅度减少未遂事故、事故症候以及一般伤亡事故,那么随着时间的延续,重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就有可能步步逼近。越是在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越要警钟长鸣,警示高悬,不敢有丝毫的松懈大意。

    二是要认真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事故源于隐患,重特大事故往往是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恶性发作的结果。防范事故的办法,就是要排查治理隐患。《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立法精神和主导思想,就是预防为主、超前防范,通过认真排查整改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化解事故。不仅煤矿,其他各个行业和领域也都要重视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要加强指导监督,有效防范事故。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必须进一步推动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三个转变”,把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关口和重心,推进到安全生产第一线,转移到防范重特大事故上来。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善于发现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加强指导监督,切实解决问题、推动工作。2003年12月23日,位于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的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发生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今年3月25日,还是这个单位、这个地方,发生了天然气泄漏,由于防范和应对措施比较得当,群众疏散及时,封堵方法科学先进,避免了事故灾难。

    三、认真做好各项重点工作,坚决夺取五月份安全生产工作的较好成绩

    (一)继续抓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是“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第一步。2005年我国小煤矿的平均规模约2.8万吨,井型过小、技术装备水平低下,直接导致了我国煤矿安全面貌落后。按照发改委提出的十一五煤炭工业规划(草案),小煤矿的数量要由2005年的2.3多处,减到1万处左右。截止4月7日已经关闭了5931处,尚有7000多处煤矿要陆续关闭,任务很艰巨。劲可鼓而不可泄,要抓紧制定、落实今明两年的矿井关闭计划。各省区要按照安委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5月15日前把今年的矿井关闭计划报上来。

    一是要对已经关闭的5931处矿井实施定期检查,严防死灰复燃。个别关闭工作尚未完全到位的,要进行“补课”,并依照《特别规定》追究责任。新出现的非法采矿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5月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一处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15人死亡。据悉这个矿是已经取缔关闭的非法矿点,要查清楚其死灰复燃的背景和原因,在追究事故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打掉非法开采的保护伞。

    二是严格坚持安全标准,保持高压态势。不能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关;安全管理滑坡、已经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关;存在重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整改治理的矿井,也要关闭。尤其要防止假借“整合”逃避关闭。4月26日,河南平顶山市郏县原田煤炭公司大刘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8人受伤。这样的特大事故,矿主竟敢隐瞒不报,畏罪潜逃。经地方政府认真查处,该矿原为整合矿,正在更换证照,属非法开采,当地已决定关闭。已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

    三是淘汰落后生产力。按照安监总局、煤监局和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2007年末,全国要淘汰3万吨以下的煤矿,各省区政府都有相应的规定。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

    (二)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从2004年四季度到2005年发生的6起百人以上矿难,4起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教训极为深刻。刚才重庆煤监局汇报的四月份发生的2起煤矿事故,也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他们初步分析了事故原因,在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等安全技术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事实表明,一些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严重滑坡,加强重点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局和煤监局即将下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国有煤矿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实现强基固本,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特别重大事故。

    搞好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的自身追求。国有重点煤矿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要为煤炭工业的安全发展做出示范和表率。所有国有煤矿都应当按照《意见》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技术、现场、设备、劳动组织等基础管理。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意见》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注意发现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地方政府要支持国有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下一步,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就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提出指导性、规范性意见。

    (三)切实抓好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要认真分析近来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等事故多发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深化整治。

    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要认真贯彻永康国务委员在4月17日部际联席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治理非法载客和超载超限。目前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客车超载问题比较严重,许多事故都是大货车、农用车非法载客或客车严重超载所造成。安监部门要与公安、交通、农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及时制止、严厉查处。抓好危险路段治理,对公路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排查,落实治理项目、资金和进度;对急弯、陡坡等隐患进行治理,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同时还要加强农村道路管理。

    随着雨季到来,垮坝溃坝、淹井、滑坡、塌方等事故隐患增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深刻吸取陕西商洛“4.30”溃坝事故教训,以查领导决策、查设计、查施工、查管理、查隐患治理为内容,对尾矿库安全问题组织进行专项督查。非煤矿山安全方面,还要坚决关闭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安全许可申请,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重点金属、非金属矿的督查监管。继续落实防止高压油气田井喷井漏的措施。

    危化品安全方面,要按照已做出的部署,坚决关闭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生产企业,以及今年3月31日之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化品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继续指导督促化工企业开展反“三违”活动;深刻吸取吉化双苯厂次生事故污染环境的教训,对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地面水处置问题进行检查,督促其按期解决。继续抓好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防范翻车泄漏事故,5月份总局将会同公安、交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督查。

    建筑施工安全方面,各地安监部门要与建设部门密切配合,严格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凡6月30日之前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颁证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取消其建筑资质和其他所有证照。健全完善技术安全规程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依照国务院《决定》明确的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配合建设部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方面,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军工、民爆器材安全方面,要配合国防科工部门,认真吸取山东招远“4.1”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大军工、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积极配合、推动山西煤炭试点工作。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试点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落实行业管理职能部门,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煤炭行业规划管理;提高煤矿准入标准,新建矿井年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整合井工矿不的低于30万吨,回采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矿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由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者担任。二是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煤矿招工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进行就业前培训,特殊工种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按定员组织生产,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三是深化煤炭企业改革。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加快中小型煤矿股份制改革,整合煤炭资源;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足额核算安全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劳动力成本、转产成本等,逐步使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四是促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立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均以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合理分配和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留用80%。五是加强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机制。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企业支配;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地方政府使用。六是加快煤炭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做好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企业建立煤矿转产发展基金,做好煤矿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产煤地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山西煤炭试点的6项任务与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是一致的,反映了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解决煤矿安全问题。我们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试点工作,汲取新鲜经验,指导推动全国面上的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工作。其他省区也应当本着这个精神,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创新思路,加快解决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五)筹备安全月活动,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全国第五个“安全生产月”即将来临。今年安全月活动的主题是“安全发展、国泰民安”。要紧紧围绕着这个主题,通过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日、安全文化下基层、安全生产西南“万里行”、安全知识竞赛、安全论坛、报告会等系列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委会正在积极筹备。“安全月活动指南”已经下发,各地安监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

    安全文化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现阶段,安全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弘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二是普及安全法律,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三是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能培训,特殊职业要接受专业训练,全民要提高安全素质;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是开展各具特色的企业、校园、乡村、城市社区等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五部委的通知要求,以大力宣传锦涛总书记、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为中心,及早做好安全月活动的筹划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丰富内容,增进实效。要抓住安全月活动这个有利时机,把安全文化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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