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监管上报工作 | ||||||||||||||||||||||||||||||||||||||||||||||||
发布日期:2006-05-24 | ||||||||||||||||||||||||||||||||||||||||||||||||
我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监管上报工作 日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要认真梳理、排查各类事故隐患,清理事故隐患台账,对已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对未能完成整改的和新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重新登记并建立分类台账,进行动态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实行分级监管。各地区、各部门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一事一表填报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附件:1、2006年度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表 2、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范围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表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范围 1、工矿企业(含煤矿)事故隐患; 2、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事故隐患; 3、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4、各类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上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隐患; 6、各类商业、集贸市场事故隐患;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8、住宅和建筑施工及构建筑物事故隐患; 9、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10、其他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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