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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追究安全生产事故
发布日期:2006-09-15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极为重视,对安全事故的处理也不能说不严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7月2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上半年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其中,对安全生产加强和完善问责制也是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

  2000年以来,超过10名的省部级干部因安全事故被问责处理。国家监管部门日益强硬:国家安监总局怒斥官煤勾结,国家环保总局刮起“问责风暴”。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来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数字表明,去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共参加115起特大事故调查,对240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追究了责任。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共有4878人申报,登记入股金额7.37亿元,已经撤资5.62亿元。

  目前看,安全事故大都发生在企业和基层。专家指出,其肇事原因,往往是生产运行的某一具体环节出了问题,或是作业人员操作失当、安全隐患突然爆发;或是企业在安全预测、危险分析、控制能力上存在不足;或是企业主为获取最大利润,漠视最起码的安全投入与管理。

  而从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来看,其责任主体是企业,而监管主体则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中既有企业认识不到位,企业责任主体不落实的原因,也有政府监管不到位或政府监管不负责等因素,例如前一阶段暴露出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等问题。

  正在酝酿制定中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则将规范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据悉,有关追究制度将由监察部、安监总局负责制定。

  从安全生产角度来看,这一制度将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责任,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明确要求、加大奖罚力度等措施,对于落实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管主体地位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最近召开的行政执法的有关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一再强调权责一致,也体现了这个要求。在贯彻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政府按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的总体要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承担起相应的监管、管理、服务等责任。同时,如果政府的这一职责能够落实到位,那么也将从外部推动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落实。

  当前,国内各个煤矿陆续出台矿长、队长问责制,无疑在大多数煤矿能奏效。这种做法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会产生一种强烈的鞭策作用。然而,这种问责制度,往往都是在事故发生后,死亡几人以上,矿长、队长才有责任。这时,即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遇难的矿工也不能重生。由此,生产指挥人员在煤矿生产中,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疏忽事前监督;加上节日期间个别煤矿盲目扩大煤炭产量,存在现场监督失灵的现象。监督失控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国家安全生产总局负责人指出,作为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职能机构,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在认真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公正执法,要重点解决人情干扰问题。在安全监察执法中,普遍遇到的问题是受人情所困。如对老领导、老同学、老战友、老同事遇事出面讲情,执法抹不开情面;受上级部门或关系单位制约,执法中不敢下手;与监察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利益关系,得到了人家的种种好处,执法就不敢动真碰硬。同时,要克服执法的随意性。有的单位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根据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图来实施执法,处理起来有时标准不一样,从而造成执法不公。因此,坚持公正执法,就要做到把握原则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监察不动摇。

  严格执法,就是要狠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执行,没有通融的余地。严格执法就是要敢于碰硬,要做到铁面无私、“六亲不认”,只要能减少伤亡,保证安全,不要怕得罪人。严格执法就是要执法到位,解决执法偏轻偏软的问题,增强执法的震慑力。做不到严格执法,就不能维护执法的权威,就不能达到执法应有的效果。

  廉洁执法,主要防范执法过程中不廉洁和腐败问题的发生。今年要特别注意解决两点:一是和监察对象发生利益关系,吃、拿、卡、要,索取钱物等问题;二是从事安全中介活动,或收取相关报酬的问题。对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每一个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都要用高标准要求自己,要牢固树立国家监察监管意识,增强神圣感、责任感和光荣感,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清廉自守,违法违规的事情再小也不做,自己要管住自己。

  采访中,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也再次强调,各级党政领导要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认真调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严肃处理,对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坚决查处。要继续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要通过监督检查,建章堵漏,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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