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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公布对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结果
发布日期:2006-09-28

    为维护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严肃性,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督查。督查组抽查了34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有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抽查了辽宁省阜新市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督查中,10省市党委、政府领导认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四川、辽宁、陕西、河南等省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明确要求,为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提供了有力保证。贵州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清理摸底、对照检查、纠正问题、总结上报、完善档案”五个步骤,细化检查内容。山西省纪委、监委积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并选择一些事故多发地区和一些重点人员的处分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吉林省由监察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两年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庆市形成由分管副市长为责任人,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首长问责制。河南省政府制定了《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建立了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10省市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基本落实到位。

    在检查中,督查组也发现,部分地区和部门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程序不规范,个别处分执行不到位。一些单位处分决定的下达不规范,以处分通知、处分情况执行报告表、事故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代替正式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个别处分决定未按规定自作出一个月内及时归入本人档案。一些地区擅自调整或拖延执行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级别、工资的相应调整不到位。二是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的量刑幅度在各地区不平衡,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情况较多,刑事责任追究与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出现脱节。司法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起诉或宣判无罪后,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不够,导致司法处理与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出现脱节。此外,督查中也发现,目前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适用缓刑比例较高;在刑罚执行中,假释、减刑的比例也比较高。三是经济处罚、整改措施的落实还不到位。督查组已就上述问题责成相关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督查组就督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执纪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相互信息沟通,防止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追究和党政纪责任追究的脱节,保证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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