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曝光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1-11-17 来源: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
近期,我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全市各地查处的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溧阳天目泉轻工有限公司。2021年8月19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分别于2020 年11 月1 日、2020 年10 月1 日、2020 年10 月8 日、2020 年9 月15 日与承租单位溧阳市鑫豹门业有限公司、常州明道标识有限公司、溧阳市宸建贸易有限公司、溧阳市良才机械配件加工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至今未对上述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调查,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常州哈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8月30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堆放有大量纸箱,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但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分别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0.75万元、0.75万元、0.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常州市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8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发现,该企业于2021年7月组织了1次消防应急演练,但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七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该企业作出罚款1.875万元、1.875万元的行政处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常州恒晨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4月19日,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和市交通执法支队新北大队对常州恒晨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委董墅村设置一伸缩简易中转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其中,储存不饱和聚酯树脂6吨;乙二醇丁醚1.8吨;NY-07底漆0.396吨。但仓库未设置通风设施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不能满足储存、使用要求。该企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罚款5万元。 5.常州市方明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2月5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方明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将西北角厂房出租给常州百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现场存放甲醇及邻苯二甲酸二甲酯和甲醇混合溶液等危险化学品,而百亚公司无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资质,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同时,未见该企业与百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也未见该企业对百亚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记录。该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常州市方明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9万元、4.9万元行政处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8.8万元的行政处罚。 6. 常州市强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10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强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有3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其中2人未持证。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7.常州金龙医用塑料器械有限公司。2021年7月21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金龙医用塑料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注印挤吹车间的紧急疏散出口及员工出口均未设置明显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8.常州英达铸造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英达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中间西侧一台750公斤中频炉地坑内有积水,中频炉供电侧地沟内有积水,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机械行业第3条“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的判断标准,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该企业生产车间中间东侧一台1吨中频炉进出水流量检测装置失效,西侧一台750公斤中频炉出水流量显示数据大于进水流量,处在失效状态,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机械行业第4条“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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