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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严厉打击瞒报事故
发布日期:2007-04-02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 刘铮)3月份以来,全国接连发生三起瞒报煤矿事故事件,而此前的两个月,也发生了两起瞒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29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瞒报事故是犯罪行为,安监总局要求对每起举报进行认真核查,一旦查实,严惩责任人。

  黄毅说,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监察部、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若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要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黄毅介绍说,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原则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对事故瞒报、谎报、漏报如何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瞒报事故行为的定罪、量刑和政纪处分都有了明确规定,我们要据此对瞒报行为严厉打击、依法严惩。”黄毅强调。

  据黄毅介绍,最近几起瞒报事故,国务院领导都非常重视,要求严查。安监总局对每一起举报,都会责成当地安监部门认真核查,严惩瞒报事故的责任人。

  “现在国家鼓励举报事故,媒体也加强了监督,许多瞒报被举报出来,这反映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黄毅认为。

  例如,安监总局3月20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电话,反映山西省晋城市城西区西上庄苗匠联办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多人被困。安监总局立即要求山西煤矿安监局迅速核查。经查,这个矿发生了瓦斯爆炸、21人遇难,矿主故意破坏现场、蓄意瞒报,性质极其恶劣。

  安监总局在有关通报中指出,瞒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和违法顶风作案等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针对近来瞒报事故多发的情况,安监总局将组织专项督查,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依规对瞒报事故的当事人和参与者的犯罪行为及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惩处,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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