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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执法检查
发布日期:2007-04-13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加强我市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整改事故隐患,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近期对我市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

一、检查对象

全市重大危险源单位(符合GB18218-2000)

二、检查内容

1、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情况;2、定期对设施、设备检测、检验的情况;3、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况;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现状;5、事故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6、相关备案材料;7、法定培训持证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三、检查时间

4月17日~5月18日

四、相关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检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请各辖市、区安监局配合,同时负责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单位做好迎检准备。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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