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制定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意见 |
发布日期:2012-04-25 |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安全管理,规范临时建筑物安装、使用等行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及住建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设局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意见。。 意见要求:一、在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施工前,施工(安装)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施工专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后方可实施。 二、在方案中,临时建筑物的布局设置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应有施工图纸、设计验算、节点详图和详细的文字说明;明确选用材料和构件的品种、规格和性能,临时建筑物选用的材料和构件(包括金属夹心板材芯材)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材料和构件;明确与施工建筑物、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周边高压线、地下管线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临时建筑物之间必须满足防火间距并留有消防通道。 三、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临时建筑物材料和构件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质量检测。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使用前应有使用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临时建筑物施工单位、生产或租赁等相关单位进行逐栋专项验收。 五、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使用中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不得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不得随意开洞、打孔或对结构进行改动,不得擅自拆除隔墙、围护构件和室内的电线、电器装置和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按规定存放在指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并有专门人员负责。 六、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拆除应遵循“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拆除施工前,拆除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建筑物拆除施工方案,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拆除 临时建筑物时,施工现场应设置拆除警戒区、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当遇到五级以上大风、大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此意见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电话:0519-85683106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