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 |
发布日期:2015-12-09 |
日前,常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自12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应投保电梯责任险。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完善电梯运行中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 目前,全市在用电梯4.3万台,其中乘客电梯2.7万台。经前期调研、探索,市政府计划用3年时间,逐步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实行全覆盖。 电梯责任保险,就是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投保电梯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经有权部门认定属非投保人责任时,实施无责救助。每台电梯每次事故无责救助限额为10万元,其中每人不超过3万元。投保电梯发生意外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有权部门认定为非投保人责任但为第三者本身原因的,对第三者给予一定救助 根据《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赔偿限额相同,每次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人每次事故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80万元(其中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而对于电梯的安装单位、使用权人(物业管理)、电梯维保单位及检验机构的雇员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为48万元(其中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4.8万元);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 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为投保义务人,电梯维保单位为投保代理人。电梯使用单位通过签订维保合同的形式,委托电梯维保单位统一办理电梯责任保险投保手续。 对在用电梯,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其中,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2∶3∶5,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别墅电梯由产权所有人单独全额投保,每部电梯每年投保1次;对新安装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投保1年期的电梯责任保险。 各类型电梯的年保费基础价格为:垂直升降电梯每台93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每台95元;新安装电梯每台98元。每台电梯的保费调整系数依使用场所、使用年限及维保单位星级系数等情况而定,幅度从0.85-1.3不等,每台投保电梯的实际缴纳保费为每台电梯年保费基础价格×分类系数×使用年数系数×维保单位星级系数×出险系数,最终保费不低于对应投保电梯保费基础价格的80%。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按投保比例缴纳保费,电梯维保单位应该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其办理投保时缴纳;电梯使用单位应承担的保费部分,从电梯运行维护费中列支,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委托电梯维保单位代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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