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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应急指挥中心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地震灾害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分级应对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市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

2.3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2.5  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启动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重建

5.2  总  结

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6.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6.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6.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与资金

7.2  救援队伍

7.3  指挥平台

7.4  避难场所

7.5  基础设施

8  附  则

8.1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监督检查与责任奖惩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  件

9.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9.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常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及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江苏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行政区域或毗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4.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行政区域或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4.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行政区域或毗邻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4.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行政区域或毗邻地区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5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辖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1.6  分级应对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支援;国家和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寻求领导、指挥和协调。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响应。由灾区所在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可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和震情、灾情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7  应急预案体系

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人民政府、镇(街道)、村(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市、辖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及地震后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地震灾害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承担市防震减灾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震情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等工作,协助开展应急准备、震后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

市内发生地震灾情时,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即转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承担指挥部所赋予的职责。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和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2.1  市指挥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三级以上响应时,由市长担任;四级响应时,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三级以上响应时,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军分区负责同志、市政府秘书长以及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四级响应时,由军分区负责同志、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  员:常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台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事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常州海关、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银保监分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专用通信局、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市地震局、市供销总社、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武警常州支队、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常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常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常州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常州站、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常州分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后,联席会议联络员即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人员。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地震应急工作;发生地震灾害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辖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抢险救灾;派遣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必要时提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及时将震情、灾情向省政府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专家组工作,参加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工作。

职责: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情况等信息和各工作组情况,组织地震灾害调查和灾情评估工作;会同市地震局做好市指挥部各类文件、材料起草和文书资料整理工作;做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联络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做好市指挥部各项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召集相关专家,研究提出抗震救灾决策建议,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援力量、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物资的调运、发放;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指导协调全市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协助做好新闻发布有关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及趋势研判组工作,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救援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工作。

职责:负责震情监测,做好震情、灾情信息速报工作,提出震情趋势分析意见;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市指挥部各类文件、材料起草和文书资料整理工作;组织对损毁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修复和维护;参与应急处置,为人员搜救提供地震影响场和强余震等信息;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灾情评估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常州军分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抢险救援组工作,参加通信保障组工作。

职责:负责制定实施紧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和灾区军地联动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组织协调市预备役、民兵、驻常及前来救灾的部队和军队航空救援力量参加救灾,做好营救、安置、转移群众,运送物资等工作,承担重要抢险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工作。

职责: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组织开展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把握抗震救灾宣传导向,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组织管理。

市委台办: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境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工作。

职责:负责协调在常工作生活的台胞、台资企业的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台湾救援队伍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台湾新闻媒体、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工作,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工作。

职责:负责做好煤、电、油、气综合协调落实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制定震后恢复生产计划和方案,统筹实施恢复生产工作;做好粮食储备、调拨等工作,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市教育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负责统计学校灾情;协助开展学校建筑安全鉴定,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协调启用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学生的疏散、紧急救援和心理抚慰、灾后复课、学校设施恢复等工作;协助做好外籍、港澳台地区在常教师、学生的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学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加通信保障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负责调查统计工业企业的灾情,做好灾害损失统计;协调无线电通讯频率调配,保证抗震救灾无线电通讯畅通;指导、扶持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组工作,参加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次生灾害防治处置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组工作。

职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储、监狱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打击抢劫、盗窃、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地震谣言等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实施交通管制、开辟快速专用通道,维护好交通秩序;负责组织骨干队伍营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助处置遇难者遗体;协助做好涉外涉港澳台相关事务的处置工作;参加新闻发布会;组织公安移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提供通信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工作,参加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工作。

职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开展救灾募捐,接收、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物资;组织和发动民间团体开展抗震救灾志愿活动。

市司法局:参加社会治安组工作。

职责:参与协调在常监狱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法律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负责救灾资金的调度、筹措、下拨工作;配合主管部门提出灾后恢复生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方案和建议;参加灾情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做好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负责统计灾毁耕地和地质灾害情况;组织监测、预警、防治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减轻次生灾害;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相关规划工作,协调安排企业生产临时用地。

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依法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等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及时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开展灾区环境损害现场调查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做好灾后恢复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组织供水、排水、天然气、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排查抢修,保障安全供水、供气;负责市区高架及地面道路(含桥梁)和民防工程抢险排危工作;负责民用建筑物、自来水、排水、天然气等灾情收集;启用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和其他临时安置场所,用于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组织力量开展灾区建筑安全鉴定;组织调用大型救援设备参加抢险救援;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提供通信保障;开展灾害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负责园林绿化受灾统计,并做好损失评估工作;协调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城市和灾民安置点的环境保洁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加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负责统计交通基础设施损失;及时组织抢修震毁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公路、水路运输畅通;组织开展内河航道运输船舶污染处置;参加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组织调用各类救援设备、车辆抢险救援,设置救灾绿色通道,保障救灾伤员物资等运输。

市水利局:参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负责统计水利工程受灾情况;对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进行监测和险情处置,做好抢险恢复工作;加强河湖、长江饮用水源巡查工作;参加灾情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负责农业系统救灾工作,统计农业系统受灾情况并开展损失评估工作;指导动物疫病防控处置、农业系统物资装备调运、农业生产设施工程排危、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

市商务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境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工作。

职责:负责商贸企业受灾情况统计上报工作,做好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外资企业做好应对工作;参与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生活物资的筹集调配,保障灾区食品、瓶装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商贸企业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会同市外事办等部门做好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和境外救援队伍协调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工作。

职责:负责统计文化、广电、旅游系统受灾情况;启动临时广播电视应急设备,组织抢修广电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协调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对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做好灾民安置工作;协助做好境外来常游客的救援、疏散、安置工作;落实文化、广电、旅游系统灾后恢复正常经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工作。

职责:负责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奔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心理抚慰等工作,加强对灾区水源的监测消毒;统计卫生系统受灾情况;协助开展医院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加强血浆等医疗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理;开展卫生系统灾后医疗卫生服务和秩序恢复。

市外事办:负责境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工作,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工作。

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捐赠,协调处理境外救援队伍、物资入境事宜,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协调在常外籍人员、港澳同胞和外资企业、港澳资企业的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境外新闻媒体、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工作。

职责:负责市场监管工作,做好灾区市场价格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助相关行业恢复经营。

市体育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工作。

职责:负责协调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体育场馆安全鉴定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参加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工作。

职责:负责做好参加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因地震灾害受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常州海关:参加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境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工作。

职责:负责协调落实境外人员、物资的入境工作。

市气象局:参加抢险救援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工作。

职责: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其他相关气象资料。

常州海事局:参加抢险救援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工作。

职责:负责长江常州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等工作。

常州银保监分局:参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工作。

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对已承保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保险赔付。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通信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工作。

职责: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组织开展通信设施排查抢修,尽快恢复通信线路;提供应急通讯保障,保障指挥部和其他重要部门的临时通信应急通讯。

市专用通信局:参加通信保障组工作。

职责:负责市党政专用通信网、无线及应急指挥系统等方面的排查、抢修工作。

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参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工作。

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抢修抢通。

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参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境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工作。

职责:负责民航机场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民航运输畅通。

团市委: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工作。

职责:负责青年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协:参加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工作。

职责:负责科普宣传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工作。

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护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组织开展社会募捐,做好国内外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做好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

武警常州支队:参加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工作。

职责:负责组织抗震救灾骨干队伍,营救、安置、转移群众,运送物资等工作,承担急难险重的抗震救灾工作;做好重点部门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工作。

职责:负责开展被埋压人员的营救工作,及时扑灭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等事故;组织消防移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提供通信保障。

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参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工作。

职责:负责电力设施排查抢修工作,尽快恢复供电;采取临时供电措施,保障指挥部和重要部门电力供应。

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常州分公司:参加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工作。

职责:负责开展被埋压人员的营救工作;对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险情进行处置,做好抢险恢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减轻次生灾害;调派工程机械、通信指挥车等装备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中国电信常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常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常州分公司:参加通信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工作。

职责:负责通信设施排查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采取应急通信手段,保障指挥部和其他重要部门的临时通信。

上海铁路局常州站:参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工作。

职责:负责铁路设施的抢修抢通,协调铁路运输畅通。

2.1.4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行动方案。

(1)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常州军分区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常州海事局、武警常州支队、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常州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水运、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地震监测及趋势研判组

由市地震局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中国地震局、省内外有关地震预报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及震害规模。

(3)通信保障组

由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常州军分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专用通信局、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常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常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常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常州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灾区军地联动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出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尽快修复损毁的通信设施,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应急通信畅通。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委台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外事办、市体育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组织进行灾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做好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常州海关、市红十字会、武警常州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派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组织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6)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银保监分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常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常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常州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常州站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航空、水运、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燃气、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7)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司法局、武警常州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常州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协助地方政府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并排除险情;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质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9)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委台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外事办、常州海关、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10)境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

由市外事办牵头负责,市委台办、市商务局、常州海关、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11)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常州银保监分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2)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外事办、市地震局、市科协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

工作组及其组成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3.1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由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原则上现场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时或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军分区负责同志、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灾区所在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震区所在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

2.3.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震情监测预报、灾情评估、抢险修复、物资供应、灾民安置、通讯保障、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工作。

2.4  专家组

2.4.1  专家组组成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地震应急专家由公安、消防救援、武警、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通信、电力、地震、气象、舆情应对等行业及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科研工作的专家组成。

2.4.2  专家组主要职责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市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市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等应急处置。

2.5  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设立本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做好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3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3.1  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全市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将地震异常信息及时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或上级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预防措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力量,督促预报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3)检查预报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报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情况。

(7)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常州军分区协调预报区的军事机构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深入预报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条件的地震,市地震局要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快速完成地震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和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与核实,按照规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0级以上地震。

(2)江苏省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

(3)其他地区发生、对常州市行政区域造成有感的地震。

4.1.2  灾情收集与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迅速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地震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越级报告,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和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人民政府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和灾区所在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展救援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应急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震情。上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配合上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3  应急响应启动

4.3.1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根据市人民政府指示,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立即转为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3)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4)省人民政府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3.2  三级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根据市人民政府指示,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3)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4.3.3  四级应急响应启动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市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4.4  指挥协调

4.4.1  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救援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水上搜索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请、衔接解放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群众。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紧急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3)迅速组织各类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轨道交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灾区辖市(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和救援行动,组织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5)灾区辖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市内非灾区辖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9)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4.4.2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及时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灾区辖市(区)人民政府请求,派出相关部门,指导和支援辖市(区)抗震救灾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相关部门及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指挥部。

(1)搜救人员。常州军分区、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常州海事局、市地震局、武警常州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3)人员安置。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当地政府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动员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及公众提供援助,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商务局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应急通信。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出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优先做好抗震救灾指挥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通讯保障。

常州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常州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单位携通信装备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常州站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设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及时转移提供保障。市公安局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

(6)能源保障。市发展和改革委迅速组织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组织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7)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水利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河湖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立即采取紧急抢修排险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力量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市应急管理局严密监视和预防非煤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工矿设施,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常州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社会动员。市应急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市委台办、市外事办、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灾区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市外事办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外事办、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常州海关、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办理和安排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2)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地震局等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3)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5.2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灾区辖市(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震情监测。市地震局组织协调灾区辖市(区)相关地震工作部门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适时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灾区辖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6  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4.7  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灾民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燃气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重建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常州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及供电、供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经营。

在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和指导下,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5.2  总  结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工作总结并逐级上报。

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6.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感地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事发地开展现场调查核实,迅速确定地震参数,查明有感地震影响范围,了解是否对当地造成灾情,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工作,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辖市(区)地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上级地震局,同时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地震局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谣传、误传发生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地震等部门共同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公安部门对造谣、传谣等事件进行依法查处。

6.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地震应急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应急值守。市地震局部署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平息地震谣言等应急戒备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与资金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改、工信、住建、交通、商务、卫健、应急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储备与供给。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政府财政分级予以保障、负担。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7.2  救援队伍

市有关部门,驻常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消防、工程应急抢险、非煤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环境监测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性、综合性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成立抢险抢修队伍,并加强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在基层社区设置逃生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必要的生活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设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公安、住建、交通、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应急救援任务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社区志愿者队伍

灾区所在地辖市(区)救援队

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驻常部队、消防救援队伍

中国安能常州分公司

市外地震救援队伍

省地震灾害紧急

救援队伍

工程抢险

当地抢险队伍

市工程抢险应急救援队

市电力抢修应急救援队

市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

其他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中国安能常州分公司

市外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

消防救援队伍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中国安能常州分公司

市外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当地医疗卫生队伍

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外医疗卫生救援

队伍

省和部队医疗卫生

救援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

当地地震部门

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协作区

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7.3  指挥平台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建立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和地震预警技术系统建设与维护,与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7.4  避难场所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体育、地震等部门,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建设,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方案,并组织演练。

已建成的避难场所,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检查物资、应急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使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监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地震应急救援过程中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市地震局与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建立卫星电话等通信模式,保证紧急情况下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全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覆盖到目标地区。

市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制定电力应急保障方案,保障地震现场工作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的电力供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高架及地面道路(含桥梁)、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辖市(区)政府组织力量对灾区其他城市道路(含桥梁)等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

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常州站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  附 

8.1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地震、科协、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学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推动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并会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军地联动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与本级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1)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2)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3)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4)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5)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6)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8.3  监督检查与责任奖惩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地震局等部门,按照《常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实施方案》规定,对辖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以上、以下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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