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2021-02-17 来源:应急指挥中心 |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市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辖市(区)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支持系统 3.2 监测监控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信息处理 3.5 预警信息发布 3.6 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终止 5 善后处置和恢复 5.1 环境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联动机制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专业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8.2 奖 惩 8.3 名词术语定义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态环境受到影响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公众参与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做好全市环境风险源的排查登记和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治等基础工作,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1.4.2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辖市(区)”)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1.4.3 平战结合,提升能力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技术和工作准备,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之中。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科学技术的投入和使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1.5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二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辖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辖市(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5.5 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一时无法判明等级且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1.6 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相关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辖市(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等组成。
2.1 市指挥机构 2.1.1 市指挥机构组成 市政府成立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市指挥部在业务上指导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要求; 2. 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指导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 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势态,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5. 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6.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常州日报社通过播放、刊登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建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区域环境风险。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疏散居民;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110”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传递工作;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协助灾后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预警体系建设资金、应急处置资金和生态修复资金等市级经费保障,做好经费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地质环境、山体生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督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做好环境损害评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管理;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公路以及除长江以外市内其他通航水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督促各辖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开展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度;负责所管辖航道、桥梁、道路的保畅通工作;配合常州海事局做好长江常州段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应急调度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被污染水域监视监测和评价工作,协调关闭河道闸(站);负责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涉及河流、湖泊的水量、水质和水文动态等相关水文资料及有关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做好农业生产恢复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渔业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瓶装饮用水、便捷食物等重点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救治、洗消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灾群众的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搜集与生产安全事故原因相关联的信息资料,承担在职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特种设备技术分析和现场指导。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和处置人员的车辆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件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常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长江常州段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分析,为地震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地震影响场和强余震等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 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 负责接收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析处理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 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 4. 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 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6. 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 辖市(区)指挥机构 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协调本辖区内一、二、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四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指导涉事单位做好污染截流和环境风险控制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社会治安组、调查评估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各应急工作组职责为: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总体协调、督办核查等工作,履行沟通衔接、工作保障、会议组织、材料起草、信息汇总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常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等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做好受影响居民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常州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污染物性质、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以及影响范围、责任、教训等;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恢复重建等问题。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2.5 专家组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危险化学品、水生态、医疗救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市环境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支持系统 3.3.1 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市生态环境局依托自动监测站点密切监控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3.3.2 监控预警应急平台 完善重点风险区域的监控预警平台系统,实现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知道。 3.2 监测监控 市、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各类环境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入河、入江、入湖(库)重要河道,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等进行监测监控。建立日常环境预警制度,积极开展预警预报。 3.3 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 预警信息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辖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工作,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预警信息的研判。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过市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举报热线、媒体和公众等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有关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1. 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3.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 长江常州段水域、内河航道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常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 因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6.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负责。 3.5 预警信息发布 1.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2.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建议,报送市指挥部审批。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长、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市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受市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毗邻市(县)。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3.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经审核批准的预警信息,发送至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信息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6 预警措施 3.6.1 四级预警措施 发布四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 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 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排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5. 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6.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6.2 三级预警措施 发布三级预警后,在采取四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市、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组建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的准备; 2. 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3.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一切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6.3 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在采取三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进一步评估受影响范围,根据评估结果,扩大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群范围,并对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 增加应急监测频次,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调整监测点位; 3. 根据需要,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后备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 适时向上级部门请求应急响应支持。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1 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悉有关信息后,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及时调度信息,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和部门。 4.1.1 信息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 初报 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害源、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衍生事故的可能性、有关监测数据等初步情况。 2. 续报 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 处理结果报告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2 报告程序 1.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2. 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进行报告。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30分钟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于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15分钟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组织研判并经市指挥部同意,1.5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报告;对地方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市指挥部汇报,同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 其他事件,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2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4小时内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报告。 5.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二级)或者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 对于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 分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预警信息或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专家研判,根据判定的事故级别,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建议。 4.3.1 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成立市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按照本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4.3.2 较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较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实施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协调调度各方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3.3 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处置工作,同时保持与事发地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市指挥部按照本应急预案流程予以支援。 4.4 处置措施 1. 赶赴现场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责成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确定现场组长。各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2. 人员转移及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社会治安组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污染处置组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医疗救护组做好伤病员救治;应急保障组做好人员安置供给等保障工作。 3. 污染处置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进一步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开展现场调查,查明涉事单位、事故原因等,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污染特征,制定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要求相关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 现场监测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范围、点位布设、频次等。在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其扩散趋势,出具应急监测简报。研判、预测污染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污染事件的类型、状况、性质、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实际情况,向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进行报告,提出污染控制、处置建议。 5. 专家咨询 必要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还应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会商,专家组分析事件情况,为指挥机构、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 根据需要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7.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件动态及时调整下一步的对策,直至污染得到控制或污染消除。 4.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下,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善后处置和恢复 5.1 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等有关规定,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2014〕第32号)等有关规定,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存档备案。必要时,市指挥部要研究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本预案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补充。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与相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件后续处置建议,并对现场清理和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的战略物资储备资金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应急处置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准备,主要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 6.3 物资保障 各辖市区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有关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等应急装备。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4 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体系管理,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中环境应急资源参考名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做好物资调配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高应急监测能力,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协作网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负责统计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联系电话等通讯保障工作,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6.5 联动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县)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应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7.2 专业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完成后,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由组织单位进行演练的评估和总结。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奖 惩 市指挥部负责对市各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8.3 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后果。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以上、以下: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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