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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2-23  来源:应急指挥中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辖市(区)指挥机构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2.5  专家组

3  预警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启动条件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行动

3.6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处置措施

4.5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管控

5.2  事件调查

5.3  损害评估

5.4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资源保障

6.4  经费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保障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供水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4.3  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积极做好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件分级

依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源地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市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  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源地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辖市(区)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3  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源地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

6)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4  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行政村、自然村、企业自备水厂等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

5)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跨辖市(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6)因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事件级别的。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水源地、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相关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辖市(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组成。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结构图

2.1  市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统一领导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常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常州供电公司、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1.1  市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涉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体系建立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2)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督促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进行决策,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统一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对外发布;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市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针对水源地周边涉及工业企业方面的风险源分布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建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区域环境风险;当出现重特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企业的限水、停水。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处置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而引发的重大治安事件,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以及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为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同时做好经费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以及相关应急物质、装备、设施的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水源地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负责实施重点用水单位(企业)的限水、停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水域内、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无主沉船打捞工作,以及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处置管辖水域内造成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监管;为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及通行保障。

市水利局:加强对水源地水量的监测,会同水文部门及时发布水文情况,保障备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相关日用品的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障停水期间瓶装饮用水的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进行进出水厂、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负责应急供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各地区加强水源地连接河道两侧的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根据需要,配合、协调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物资的调拨,协助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开展受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分析和现场指导;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市场监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和处置人员的车辆保障工作。

常州海事局:负责长江常州段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工作,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配合、参与管辖水域内其他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涉及船舶等水上应急物资、设备的征用调度。

市气象局: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污染地环境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发布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测预警;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常州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人员解困工作;开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等险情控制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1. 贯彻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各项决定和指示;

2. 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和机构;

3. 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水源地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

4. 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 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6. 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7. 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  辖市(区)指挥机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水源地的情况,参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饮水保障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应急宣传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供水单位、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消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处置等工作。其中市水利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水利局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改善水源地水体水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人员解困、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等险情控制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水质监测;市水利局负责会同水文部门开展调水通道、水源地的水量和流向情况的监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为应急方案提供气象信息。

饮水保障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由市商务局组织净水供应。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制定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其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和通行保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2.5  专家组

设立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水源地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 为全市水源地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

2. 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

3. 为较大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

4. 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5. 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  预警

3.1  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  信息收集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加强分析、研判,及时上报。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通过开展水质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得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水文气象、自然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警,获得水质异常信息;通过对湖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水源地连接水体及周边主要风险监控获得异常排放信息,或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通过道路、水上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警获取固定源事故信息。

(5)通过相关部门间以及水源地相邻的省辖市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取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启动预警响应。

3.2  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Ⅰ级和Ⅱ级,分别用红色和橙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需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或解除。

3.3  预警启动条件

3.3.1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的。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的。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3.3.2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的。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的。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4  预警发布

市应急领导小组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市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签发,通过常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相应的预警,或根据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地点、具体情况、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3.5  预警行动

3.5.1  橙色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2  红色预警行动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 组织开展预警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6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或发现已经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事发地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初判为一般或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3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于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15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一般或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组织研判并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1.5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报告,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地方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同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经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1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

(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应急领导小组或辖市(区)政府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1.2  信息通报程序

(1)发生或发现已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救援(遇火灾爆炸)、交通运输(遇入湖河道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海事(遇长江常州段水上运输事故)、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1.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固定源责任单位因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人为因素、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污染或泄漏的,发现后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质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蔓延扩散至厂外。流动源责任单位必须利用自身配备的救援器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有关救援人员提供运送物质的详细情况;违法倾倒的责任单位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对倾倒物进行回收、处置,并及时、主动提供应急处置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4.3  分级响应

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建议。

4.3.1  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成立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4.3.2  较大(三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较大(三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实施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协调调度各方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3.3  一般(四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一般(四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处置工作,同时保持与事发地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本应急预案流程予以支援。

4.4  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部牵头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4.4.1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技术规范、实施人员、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1. 规范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由现场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 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 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的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5)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必要时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6)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 应急监测结果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4.2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 排查污染源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确定排查重点和对象: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及连接水体航道化学品运输船舶,以及周边化学品仓储、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调查化学品运输船舶、化学品仓储是否有泄露,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连接水体周边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 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连接水体周边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田种植户、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船舶、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输送管道、石油类仓储等,调查上述相关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重点排查水源地连接水体周边工业企业、危险品仓储和装卸码头、危险品运输船舶、危险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相关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2. 切断污染源

对于本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应急处置组负责切断污染源,对于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地表水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4.3  现场污染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 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1)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 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4)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5)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6)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下表所示。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碳、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碳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油类

生物活性炭吸附、膜处理

4.4.4  供水安全保障

饮水保障组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强化自来水的预处理,增加应急工艺,保证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联网供水、限水、减压供水、停水等特殊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供应瓶装饮用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4.4.5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 确保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必要医疗条件。

4.4.6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调配。市、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水源地的特点和职责,有针对性地配备打捞、拦截、控制和消除水体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物资、装备、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 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 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下,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  应急响应终止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宣传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渠道向受影响单位及群众发布响应终止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 进入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 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 通过连续监测水源地及其上下游水质确定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或消除,水源地及其上下游水质已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4.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后期工作

5.1  后期防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响应终止后的后期防控工作。应急监测组负责继续开展后期污染的监测和评估,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应急处置组负责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污染物进行回收;负责对导流至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消除;负责进行后期污染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5.2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市生态环境局视情会同相关部门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事件调查报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存档。

5.3  损害评估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善后工作,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供水危及时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相关工作,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排险、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队伍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强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3  应急资源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同时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提高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各自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作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修复的经费。将应急工作日常运行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预案至少3年开展一次修订,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至少1年更新一次。

7.2  预案演练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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