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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09-16  来源:应急指挥中心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2 市防指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2.3 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4 基层防汛防旱组织机构

2.5 专家库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四级应急响应

4.3 三级应急响应

4.4 二级应急响应

4.5 一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告和发布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队伍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信息保障

5.7 交通保障

5.8 供电保障

5.9 治安保障

5.10 卫生保障

5.11 生活保障

5.12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6.2 水毁修复

6.3 物资补充

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6.5 补偿要求

6.6 保险

6.7 总结评估

6.8 奖惩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应急预案体系

7.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2  市防指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2.3  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4  基层防汛防旱组织机构
2.5  专家库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四级应急响应
4.3  三级应急响应
4.4  二级应急响应
4.5  一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告和发布
4.8  社会动员和参与
4.9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队伍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信息保障
5.7  交通保障
5.8  供电保障
5.9  治安保障
5.10  卫生保障
5.11  生活保障
5.12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6.2  水毁修复
6.3  物资补充
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6.5  补偿要求
6.6  保险
6.7  总结评估
6.8  奖惩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应急预案体系
7.3  预案实施时间

做好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提高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能力,保证防汛防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调度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灾害包括:江河湖库洪水、雨涝、山洪、干旱和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涵闸倒塌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全市的防汛防旱组织体系由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辖市(区)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基层防汛防旱组织机构和专家库组成。

2.1.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组成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市防指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指挥、常务副指挥;常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武警常州支队副支队长任副指挥。

市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常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市供销合作总社,武警常州支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常州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常州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常州直属站、常州海事局、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常州石油分公司、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常州市红十字会。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防旱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汛前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汛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全市防汛防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启动、变更和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常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常部队、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和救灾,并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及执行重大抗洪抢险任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防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在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防汛防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防汛防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等项目建设;负责防汛防旱时所需电力的供应和调度;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落实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做好粮食与相关物资储备企业的防汛抗灾工作,必要时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旱安全,组织、指导、监督所辖学校做好防汛防旱安全工作;做好所辖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及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做好中、高考考点的防汛安全工作;组织在校师生进行防汛防旱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发布学生转移、学校停课等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协调有关防汛防旱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保障防汛防旱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防汛抢险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防汛防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落实防汛防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防旱资金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防汛防旱工程建设土地计划,及时办理有关用地和规划手续;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组织协调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雨洪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协助抢险救灾;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林业遭受洪涝干旱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指导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洪涝干旱灾害次生的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开展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建议,监督指导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协调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和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工地和城市危房的防汛安全检查和应急排险工作,督促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各辖市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排水设施管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居民区地面积水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指指令做好应急排涝设施和人防指挥通信平台的支援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负责市属公园和垃圾填埋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指导各辖市(区)做好高空户外设施和所辖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绿化树木的防汛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各辖市(区)及时清理被风雨刮倒、折断影响交通、供电、通信等安全的树木;必要时通知公园采取封园闭园措施,暂停旅游参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辖区内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所辖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负责所辖水运、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按照职权范围负责处理所辖阻水桥梁、码头等工程改建、拆除和所辖道路、桥涵、排水沟的排水工作;加强内河通航水域船只安全管理, 必要时通知船只限速行驶直至停航;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绕行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车辆和船只畅通无阻;指导督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属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调用、管理;指导协调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防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渔业遭受洪涝干旱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监督渔船和养殖人员回港上岸避险;负责核查报送农业灾害情况;做好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文保单位防洪保安;做好旅游安全动态监测和组织保障,及时发布旅游景区、重大文旅活动场地防汛预警信息;监督指导旅游景区游客转移避险、救护、疏导和景区关闭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灾区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疫情防治信息;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防汛防旱应急救援队伍,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调拨、管理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款物)及装备。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市防指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对重要天气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防汛防旱所需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以及水文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防洪自保和应急抢护,做好防汛防旱期间的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公益性预警信息。

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所辖轨道工程、运营线路范围内以及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保障运营正常;做好因轨道交通施工影响河道水系和排水系统的防汛安全工作,落实度汛应急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的防洪安全和排涝畅通。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做好直属企业防汛工作,负责农村遭受洪涝灾害后农资供应工作;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武警常州支队:负责协调所属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助公安部门维护防汛抢险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紧急情况下,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撤离、转移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重大防汛防旱任务。

国网常州供电公司:负责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及抗旱电力保障和安全用电工作,及时调度解决重要设施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常州分公司:在通信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上海铁路局常州直属站:负责所辖铁路干线运输网络的防汛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保证其畅通,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人员的铁路运输保障。

常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常州段的航行警(通)告发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上搜救等工作。

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航空机场的防汛安全工作,保证其畅通,并协调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任务。

中石化常州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防旱油料(柴油、汽油、煤油、润滑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做好防汛防旱保险工作,负责灾后查勘理赔。

常州市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负责组织民间救援队、派出红十字救灾救援队,参与运送救灾物资、抢救伤员、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核定本行业、本领域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市防指。

2.1.4  应急工作组

市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预警预报及专家支持组、抢险救援组、救灾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综合协调组:市水利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防汛防旱会商,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市防指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信息发布组: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参与。组织协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水旱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以及舆情(包括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和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预警预报及专家支持组:市水利局为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单位参与。负责洪涝干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为洪涝干旱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处置提供预警信息、技术支持和决策性建议。

抢险救援组: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为组长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常州供电公司、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部门组成。督促各有关单位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调度各应急资源,协助市防指领导组织各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并根据需要协调、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力量。

救灾安置组: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救灾方案,开展灾区现场及周边人员的救援、转移和安置、灾害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开展灾区医疗救护、疫情控制、心理救助,对灾区进行消毒防疫;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通信保障组: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为组长单位,常州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单位组成。组织、协调有关网络、通信机构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畅通提供保障。

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合作销总社、常州供电公司、中石化常州石油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物资、救援人员和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运输和管理,落实抢险救灾资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防指办事机构为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主要职责: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洪涝干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辖市(区)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政府和市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

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旱工作。

市防指组建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防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

3.2.1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防汛、水利、水文、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2  各级水利、水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2.3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与同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站、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市级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时通过常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对外发布。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众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洪涝干旱灾害易发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江河湖堤防、水库大坝、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防旱工程实施应急消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等防汛防旱工程抢险预案、城市防洪预案,行蓄洪区、江心洲等人员转移安置预案,水工程调度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的汛前物资储备和重点电信设施隐患排查,落实应急通信设施设备。

3.3.2  检查巡查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防汛防旱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交通运输、通信、教育、文化旅游、民航、海事等部门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设施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密切关注适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进入汛期(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防汛防旱指挥办事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按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由轻到重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重大)、一级(特别重大)。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四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一般洪水;全市发生一般洪水。

(2)主要河湖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汛限水位):长江魏村潮位达到或高于6.0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太湖平均水位4.2~4.5米(吴淞高程,4.2米为太湖黄色预警水位);苏南运河常州(三)4.3~4.8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达到或高于4.10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长荡湖王母观水位达到或高于4.6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丹金溧漕河丹金闸(闸下游)水位达到或高于5.0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南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4.5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沙河水库达到或高于21.0米(吴淞高程,汛限水位);大溪水库达到或高于14.0米(青岛高程,汛限水位)。

(3)全市受涝种养面积在30%以下或绝收面积在3%以下。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库大坝出现管涌等一般险情。

(5)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达到《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干旱)四级预警级别标准。

(6)发生轻度干旱,可能会造成一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不足。

(7)江河湖库取水口水位偏低,太湖平均水位2.80~2.90米(吴淞高程)。

4.2.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2)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3)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与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的联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

(5)各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汛防旱工作,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较大洪水;1个辖市(区)发生较大洪水。

(2)主要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汛限水位):长江魏村潮位达到或高于6.5米(吴淞高程);太湖平均水位4.5~4.65米(吴淞高程,4.5米为太湖橙色预警水位);苏南运河常州(三)4.8~5.2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达到或高于4.5米(吴淞高程,保证水位);长荡湖王母观水位达到或高于5.6米(吴淞高程,保证水位);丹金溧漕河丹金闸(闸下游)水位达到或高于5.5米(吴淞高程);南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5.0米(吴淞高程);沙河水库达到或高于21.5米(吴淞高程);大溪水库达到或高于14.5米(青岛高程)。

(3)全市受涝种养面积在30%~50%之间,或绝收面积在3%~5%之间。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库大坝出现漏洞、滑坡等较大险情。

(5)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达到《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干旱)三级预警级别标准。

(6)发生中度干旱,因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不足造成1个县级供水片区内较大区域停水。

(7)江河湖库取水口水位较低,太湖平均水位2.65~2.80米(吴淞高程)。

4.3.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成员单位。视情连线有关辖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市防办主任带班,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将防汛防旱信息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

(5)各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大洪水,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较大洪水。

(2)主要江河湖水位接近或达到历史水位:长江魏村潮位达到或高于7.0米(吴淞高程,保证水位);太湖平均水位4.65~4.97米(吴淞高程,4.65米为太湖超标准洪水位);苏南运河常州(三)5.2~5.52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达到或高于5.43米(吴淞高程,1991年);长荡湖王母观水位达到或高于6.12米(吴淞高程,1991年);丹金溧漕河丹金闸(闸下游)水位达到或高于6.0米(吴淞高程,保证水位);南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5.5米(吴淞高程,保证水位);沙河水库达到或高于22.45米(吴淞高程,2016年);大溪水库达到或高于15.0米(青岛高程)。

(3)全市受涝种养面积在50%~80%之间,或绝收面积在5%~8%之间。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库大坝出现陷坑、漫溢等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达到《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干旱)二级预警级别标准。

(6)发生重度干旱,江河湖库取水口水位低,因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严重不足造成1-2个县级供水片区内局部或全部停水。

(7)江河湖库取水口水位低;太湖平均水位2.55~2.65米。

4.4.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了解险情、灾情,成立应急工作组,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并将情况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成员单位。视情连线辖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视情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4)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

(5)各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视地区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抢险救灾,前置抢险救援力量。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为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特大洪水,长江和太湖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主要江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水位:长江魏村潮位达到或高于7.53米(吴淞高程,历史最高,1996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或高于4.97米(吴淞高程,历史最高,1999年);苏南运河常州(三)达到或高于5.52米(吴淞高程,1991年);滆湖坊前水位达到或高于5.8米(吴淞高程,历史最高,2016年);长荡湖王母观水位达到或高于6.55米(吴淞高程,历史最高,2016年);丹金溧漕河丹金闸(闸下游)水位达到或高于6.37米(吴淞高程,1991年);南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6.0米(吴淞高程,1991年);沙河水库达到或高于23.00米(吴淞高程,设计洪水位);大溪水库达到或高于15.48米(青岛高程,设计洪水位)。

(3)全市受涝种养面积超过80%,或绝收面积超过8%。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防洪工程出现崩岸、决口等特别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垮坝,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达到《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干旱)一级预警级别标准。

(6)发生重度干旱,因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枯竭造成3个及以上县级供水片区内局部或全部停水。

(7)江河湖库取水口水位过低;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55米(吴淞高程)。

4.5.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指挥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成立应急工作组,部署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提出防御对策。

(3)市防指明确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措施,必要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情况特别严重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提请市政府作出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全力做好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将情况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成员单位。

(4)组织召开防汛防旱视频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5)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对各项重大防御措施作出决策,市防办实行24小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

(6)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3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

(7)各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把防汛防旱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依法宣布本地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防旱期。组织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前置抢险救援力量。每日7时、13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请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4.6.1  江河湖库洪水

1. 根据江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工程。

2. 当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后,当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 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洪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当地政府应做好抢险准备,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 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达到启用条件的蓄滞洪区,由相应权限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用。

5. 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雨涝灾害

1. 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 在河湖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统筹流域、区域与城市防洪需求,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

2. 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山体变形滑动趋势,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员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撤离。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河湖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 当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堵口。水利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堵口创造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部队参与抢险,协调队伍、物资支援抢险。

4.6.5  干旱灾害

1.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防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强化防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部署,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和防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防旱工作。

3. 气象、水利、水文、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水利部门调度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

4. 防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各项防旱措施。

5. 加强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防旱救灾工作。

4.7.1  信息报告

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

3. 市防办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视情报告市防指指挥,并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办。

4. 各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7.2  信息发布

1.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 市防指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防旱动态。

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各辖市(区)防汛防旱动态由各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出现洪涝干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当地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应急抢险。

按照“谁启动,谁变更”的原则,市防指根据洪涝干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

当洪水预警解除、暴雨预警解除、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汛情趋稳、干旱预警解除、灾情得到有效缓解,市防指和各辖市(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建立健全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防汛防旱、抢险救灾专项,用于补助遭受洪涝干旱灾害的辖市(区)和市属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防旱支出。防汛防旱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应急管理、供销合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防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防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

防汛防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市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完善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各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市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市水利局承担防汛防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市水文局承担灾害性天气、水文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优先为防汛防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应急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行洪期间航行安全,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防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干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在洪涝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测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避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场所。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负责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转移指令解除前,防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在媒体上公布报警电话,宣传防汛防旱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汛防旱知识,提高公众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组织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水旱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适时针对水旱灾害威胁较大地区和各类遭遇灾害情景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制定应急措施;演练结束后,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汛情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针对防汛防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行蓄洪区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运用损失予以补偿,相关部门应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防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对防汛防旱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推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6.8.1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

6.8.2  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市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对本预案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相关预案及行动方案等组成。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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