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2023-08-24 来源:应急指挥中心 |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疫情分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组 3.4 现场指挥部 4 监测预警 4.1 监 测 4.2 预 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疫情报告 5.3 接报处理 5.4 分级响应 5.5 应急处置措施 5.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响应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演练 6.5 宣传教育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7.2 灾害补偿 7.3 抚恤和补助 7.4 恢复生产 7.5 社会救助 8 奖 惩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 件 10.1 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体系图 10.2 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流程图 10.3 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生产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以下统称“各辖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各辖市(区)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相互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预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1.5 应急预案体系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相关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应急工作手册是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工作指引。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应急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调、行动预想、后勤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5)非洲猪瘟。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我省暴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传染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7)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含我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省3个以上设区市。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5)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7)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8)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省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9)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江苏省和其他3个以上、8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辖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江苏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市又有发生。 (8)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9)设区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在我市1个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内发生疫情。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1个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我市1个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5)辖市(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组、现场指挥部等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动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动防指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市长直接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农业农村局、常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常州海关、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邮政管理局、武警常州支队、上海铁路局常州站、常州国际机场等为市动防指成员单位。各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可对市动防指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市动防指主要职责为:贯彻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应急预案;分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部署Ⅲ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助辖市(区)开展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各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动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研究和组织实施恢复畜禽生产的政策建议等。 常州军分区:负责驻常部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常部队有关资源,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依规定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信息,强化舆情监测监控,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设卡检查、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社会捐助。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和处置等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点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置,配合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废弃物流向生猪养殖环节;负责牵头依法查处在活禽交易市场外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行活禽交易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管、检查,协助拟定疫区封锁方案和外来畜禽及其产品的设卡查堵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协调组织市场调控,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市卫健委:负责疫点(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兽共患传染病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防护和医学观察,做好病人的救治,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根据需要协调和调配应急处置队伍、特种设备和物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照职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 常州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禁止进口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品的查验和检疫,加大缉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出口,并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参与制定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武警常州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市邮政管理局:按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要求,负责加强对邮递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消毒防疫措施,防止邮件、快件传播疫情。 上海铁路局常州站:负责协调铁路部门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 常州国际机场:负责协调民航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严格国际运输飞机的消毒以及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1.2 辖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动防指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辖市(区)动防指),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及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指挥机构交办的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动防指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动防指办),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市动防指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体承担市动防指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落实市动防指的决策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组建和联络专家组,组织调度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和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我市及国内外疫情信息,研判我市疫情动态,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向市动防指提出发布疫情预警信息的建议,会同宣传等部门,加强舆情引导,组织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制订修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控政策、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疫意识和能力。 3.3 专家组 市动防指办负责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福利、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动防指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 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动防指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动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动防指的决定,对突发疫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隔离、封锁、消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随时向市动防指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疫情监测组、现场封锁组、无害化处理组、紧急免疫组和宣传信息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疫情监测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卫健委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疫点现场采样、诊断,并及时将样品送省确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疫病来源,排查疫区和受威胁区畜禽健康情况;当疫情为人兽共患传染病时,开展人感染情况的监测。 现场封锁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常州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设置疫点安全警戒线,控制易感动物、车辆和无关人员的出入;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无害化处理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武警常州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疫点内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的扑杀、装运和场地消毒工作;选定无害化处理深埋地点,组织挖掘深埋坑;组织装车设备、运输车辆,运送动物尸体到深埋点或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持扑杀现场和深埋现场的秩序,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点环境监测和相关污染防治工作。 紧急免疫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人员,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饲养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动物紧急免疫小分队,按照有关规定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及时报告反馈现场应急处置动态,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编、舆情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 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日常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汇总分析,进行风险评估。涉及人兽共患传染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市卫健委。涉及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常州海关。 我市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人感染人兽共患传染病和我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动防指办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4.2 预 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及预警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根据上级授权,及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动防指主要负责人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市动防指主要负责人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预警级别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或及时解除预警。 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缓和,本地区和相邻地区均未发生动物疫情的,解除动物疫情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疫情,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应急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农业农村局的统一调度,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市农业农村局和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的疫情举报电话。 5.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从业人员。 5.2.2 报告形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5.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辖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必要时可请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协助诊断调查。 辖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第一时间将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并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市动防指办报告,市动防指办应当在接报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农业农村厅。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对涉及人兽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疫情,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健部门。 5.2.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根据需要,及时报告疫情处置动态。 5.3 接报处理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现场调查和诊断,初步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重大动物疫情诊断认定权限和程序,采集病料及相关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辖市(区)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及相关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重大动物疫情确诊确认期间,辖市(区)动防指办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经专家组会商、现场指挥部协商,由辖市(区)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5.4 分级响应 5.4.1 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动防指办的建议,市动防指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全市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国家或省级应急机制启动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进行应急响应。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区、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5.4.2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或超出辖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根据市动防指办的建议,市动防指立即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区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动防指成员单位按预案要求,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市或疫区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村(居)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各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5.4.3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辖市(区)动防指办按照规定向本级动防指和市动防指办报告,疫区属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动防指办的建议,启动辖市(区)级应急预案,由疫区属地辖市(区)动防指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市动防指申请援助。对超出辖市(区)政府处置范围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动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市动防指办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向其他辖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提供技术支持。 5.5 应急处置措施 一旦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开展监测,实施紧急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市、辖市(区)动防指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措施。 5.5.1 疫情监测和评估 (1)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报告结果。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2)应急处置期间,市、辖市(区)动防指办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一旦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的重大动物疫情,卫健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提出疫情分级及须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发生疑似人感染病例后,迅速启动本部门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 (4)海关部门在出入境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防指办报告,并协助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积极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5.5.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技术规范,由农业农村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5.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当地动防指办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扑杀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5.5.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禁止畜(禽)及其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畜(禽)及其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当地动防指办批准,并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按程序和权限报批设立临时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运输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 (2)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根据情况进行扑杀处理。 (3)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停止或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4)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村庄、河塘,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5.5.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 (2)依据监测情况,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5.6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工具所运载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输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5.7 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市或辖市(区)动防指办审核验收合格后,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同时,由原批准机关撤消在该疫区设置的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5.5.8 处置记录 相关部门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置过程,并交本级动防指办整理、归档。 5.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地区动防指办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毗邻地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地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本级动防指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7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传染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具、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医学观察等。 5.8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终止依照农业农村部或省动防指的规定程序报批宣布。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动防指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动防指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动防指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事发地辖市(区)动防指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辖市(区)动防指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动防指报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上级动防指办可根据下级动防指办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应急终止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发布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市动防指办,由市动防指办报省动防指办备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辖市(区)动防指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辖市(区)动防指要适应畜牧业发展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传染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应急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6.2.6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金制度。 对每年用于应急物资储备、畜禽扑杀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的作用,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依托市、辖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及时了解掌握我市动物防疫动态;面向生产,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协作和实践,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6.4 培训演练 市、辖市(区)动防指办要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市、辖市(区)动防指办要有计划地定期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伍应急处突、扑灭疫情的作战能力。 6.5 宣传教育 各地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应急科普宣传的作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理性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动防指办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动防指办。 7.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程序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执行。 7.3 抚恤和补助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市人民政府、疫区属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5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奖 惩 市及辖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动物疫病:指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我省已通过消灭标准验收,但国内其他地区未通过消灭标准验收的动物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或运载工具。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动防指办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辖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动防指办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体系图
10.2 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流程图
10.3 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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