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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安全设施需设置到位
发布日期:2019-08-07  来源:监察支队
案情简介:2019年4月,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树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使用到危险化学品甲苯,甲苯为高电阻类易燃液体,在生产时需要将甲苯通过抽料管抽到反应釜中。在抽料过程中甲苯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并产生放电,而放电火花则可成为火灾爆炸事故的点火源。因此,该公司应依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中第6.3.11条“当使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的要求,使用相应的防静电抽料管。但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在用的橡胶抽料管并无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该公司已构成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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