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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演练频次需符合要求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监察支队

案情模拟:常州某公司属于金属冶炼单位,主要生产铸钢件、轧辊、钢锭等。该公司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制定了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但是该公司在上一年度,仅开展了一次火灾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此外未开展过其他的演练。经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每年应进行几次应急救援演练并不清楚。

法律链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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