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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能晚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监察支队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若不同时设计,日后设计缺陷很难弥补,并埋下安全隐患;若不同时施工,就无法保证安全设施是否按照设计施工并发挥其功效;若不同时投入使用,此前的设计和投入就没有发挥任何功效,风险得不到控制与防范。因此,企业需要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高度重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早开展工作。

案件概况:执法人员对某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内部有一新建项目正在进行土建施工,但是该企业既没有对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也没有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经了解,该企业负责人为缩短“三同时”工作周期,计划在土建施工完成后再补做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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