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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安全评价不可逾期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监察支队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评价是预测、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评价可确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与安全现状评价,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案件概况:

2021年7月,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该企业现有的安全评价报告已过3年有效期长达6个多月,至今也未再次开展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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