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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高处作业不可大意
发布日期:2021-09-14  来源:监察支队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装配车间装配区1名工人正在离地约2.5米的发电机上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带。《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中对于高处作业进行了定义:“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该工人此次作业属于高处作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经调查,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但未按要求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该公司已构成进行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近年来,因高处坠落导致人员伤亡,教训深刻,必须引起大家高度重视。在此,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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