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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说“不”
发布日期:2022-01-27  来源:监察支队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关键环节。因此,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就显得尤其重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对各自组织培训的培训质量负责。

        案件概况: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范围内5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围绕《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常应急函〔2021〕82号)所规定的重点整治内容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建立或管理不规范、教学课件审批不严等情况。针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链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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