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省安监局转发的通知层转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结合《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常安监〔2014〕61号)、《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常安〔2014〕22号)要求,统筹安排本次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提高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水平。
二、各有关企业要对化学品罐区合法性及《通知》中七项具体要求逐项开展自查,务必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问题的整改工作,填写《常州市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附件1),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当地安监局。其中,市管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报市局危化处。高速公路加油站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点)向所在地的辖市(区)安监局进行上报。
三、各地要全面核查、摸清辖区内化工企业和危化品企业化学品罐区的底数,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基础档案,并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情况和汇总表(附件2)书面报市局危化处。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发文之日起,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相关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照《通知》中七项具体要求逐项进行评价,并有明确的评价结论。
五、请各地将国家、省安监局及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本辖区内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附件:1.常州市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
2.常州市化工(危化品)企业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3.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节选)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1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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