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树立“保险+安全+信息化”理念,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和风险评估管控作用,保障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意见》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注重市场推动,强化企业安全投入。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第三方保险经纪机构根据承保能力、信誉度、基层服务网点分布、准备金、保险业绩、规模、从事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及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以及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份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选择3家保险机构组建成试行期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由共保体首席保险人牵头组建事故预防控制中心、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及事故鉴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二、规范费率制度,发挥杠杆调节作用。
保险机构依据企业行业属性、规模、危险程度、事故风险概率、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测算和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费率,建立全市统一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保障标准,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赔付率、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等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报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承保公司不得因各种理由拒绝应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参保。
三、突出事故预防,明确保险预防职能。
保险机构每年应当提取不低于当年度参保企业保费收入总额20%的费用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防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风险辨识、评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行业风险控制经验研讨,重点环节风险管控,安全科技推广应用,员工安全奖励基金,关键岗位心理辅导,理赔数据分析预警等工作,为企业防控风险提供依据及助力。
四、实行诚信管理,引导双方良性运作。
保险机构未及时在责任限额内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经营赔偿、未按安保互动承诺书规定使用预防费用、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被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投诉且逾期未整改、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投保或续报等情况将被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公示。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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