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局文件 >> 内容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8〕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订),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强化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源头防控工作,严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准入,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本通知所称金属冶炼(参照《金属冶炼目录》)建设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内容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还应符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四〔2015〕71号)的要求。

2、安全设施设计分级审查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2)常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常州市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审查。

(3)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辖市、区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审查。

(4)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常州市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审查。

(5)上一级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委托下级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委托书》,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按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四〔2015〕71号)规定内容进行编制,并装订成册;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由建设单位向对应的本级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置行政审批局地区向对应的行政审批局相关部门提交。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受理

(1)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实施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专家组一般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审查人员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分别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上签字。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确认意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综合专家组意见和建设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后形成书面意见,并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内部决定意见书》。

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

对已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出具准予或者不准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决定书。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批准: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设计内容不符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四〔2015〕71号)要求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7)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负责受理的行政许可部门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许可部门重新申请。

已经批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申请环节要求的资料报原许可部门审查同意: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三)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3号)的要求。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要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准备以下验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7)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3、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成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验收组下设专家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专家组组长担任。验收组成员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专家组全体成员组成。

专家组一般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原则上应当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用;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主要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试生产情况;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汇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

(3)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汇报验收总体情况;

(4)专家现场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形成以下验收材料:

(1)现场验收意见。内容包括验收过程、验收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附验收组成员签名表。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通过验收的文件,该文件与验收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验收资料共同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应归档备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通过验收的文件复印件应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抽查的依据。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文件、资料报送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结果的核查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结果的监督核查。接到建设单位组织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2、抽查和核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3、现场核查意见应明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竣工验收的对象和范围、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是否合法、竣工验收中专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建设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其他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

成书面报告备查。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变更设计应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其他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江苏省安监局出台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3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3106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