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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常应急〔2019〕7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各项工作顺利执行,促进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坚持以改进作风,服务基层为目的,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局党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认真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决定、工作部署和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及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局年度工作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市政协提案有关承办落实事项;

(五)局领导在有关文件、报告、来信等材料上的重要工作批示;

(六)网络、新闻媒体、政风行风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及信访事项的办理和回复;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三、督查督办的管理

局办公室为督查督办工作的主办部门,负责拟定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和办理时限,确定责任部门或人员,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登记,采取书面或局办公OA系统短信通知的方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催办,对突发性事件可以采取电话督办,事后进行登记。局机关纪委为督查督办的协办部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其他处室为承办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并加强对其他相关部门、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督查督办事项的检查和指导。

四、督查督办的对象

督查督办的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五、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确定督办事项。督查督办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扎口,根据工作任务和领导批示拟定督办事项和承办部门,填写《督查督办通知单》,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

(二)交办。督查督办事项确定后,督办人员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如有异议,应于24小时内反馈意见并由局办公室进行确认,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三)办理。承办部门要及时组织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及向办公室反馈承办结果。如果承办事项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应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将未办结原因及下一步办理安排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上报。对于需要上报的督办事项,由承办部门将办结情况书面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审签后,局办公室拟文上报,同时作为督办结果登记备查。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职能,切实负起责任,按要求完成督办事项。督办件涉及几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并组织办理,各协办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

(二)抓好落实。承办部门要责成专人迅速处理。要以督办件所要求的承办期限为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时限紧迫、涉及面广、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部门领导要亲自抓好落实。

(三)程序规范。分管领导、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督办规定执行,杜绝随意简化程序的情况,严禁出现脱节、越位甚至漏办、不办等问题。

(四)奖惩严明。凡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工作,都必须办结上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通畅。督查督办结果作为机关处室和个人评先评优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重要工作督查督办通知单

NO:督办(   )   号

督 办

事 项

承 办

部 门

电话

传真

承办人

协 办

部 门

完 成

时 间

     年  月  日

催 办

时 间

年  月  日

局领导

意 见

年  月  日

承办

进展

情况

反馈

(承办单位填写,可附页)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效能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的原则。各承办部门(包括局机关内设处室及直属单位,下同)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取得共识。

2、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议提案办理由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局办公室及分管办公室局领导负责统筹推进,局主要负责人是建议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重大、疑难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办理。

3、坚持三见面、强化沟通联系的原则。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改进办理方式,努力做到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充分理解建议提案的实质内容,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办理工作程序

1、接办。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室接办,进行登记、编号、分类,统一呈报局领导批阅。凡不属本局办理范围的,由办公室负责退回。

2、交办。局办公室拟定初步办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将建议提案交各责任部门承办。交办单由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签发。

3、收办。各责任部门收到交办建议或提案后,要在7日内对收到的建议和提案进行梳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说明理由退回局办公室重新交办。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牵头办理,会办部门积极配合;主办部门负责起草答复意见。

4、办理。承办部门通过电话联系、调研走访、考察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圆满完成提案办理。办理结果分为3类,需在答复意见上标明: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能够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5、催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局督查督办计划定期督促,及时通报进度。对于重点建议提案,或者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要重点进行催办和检查。

6、答复。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办理答复,要求做到实事求是,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承办部门形成答复意见后,经各业务分管局领导审签,由局办公室统一格式、编制文号、印发文件。需局主要领导审签的,呈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印发。主办件答复意见由承办部门送达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一并附上《征询意见表》。局办公室负责办理意见抄送市政府督查室、人大或者政协及相关部门,同步完成网上平台答复。

7、反馈。认真分析《征询意见表》反馈情况,对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应查明原因,需要说明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由原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再次行文答复。

8、公开。按照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推进办理答复、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以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局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办理信息。

9、归档。办理工作全面结束以后,应及时对办文答复、承办原件与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存档,便于查询。

三、办理工作要求

1、办理工作要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承办部门对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建议、提案,在报送答复意见后,应当继续检查督促、落实,直至完全解决。

3、办理工作要对政府负责,努力让代表、委员满意。各承办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办理方式,提高建议、提案办理满意率。

4、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个别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并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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