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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常应急〔2019〕82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制定与执行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制定与执行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五项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行政执法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及时准确、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 不得公开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国家秘密。

不得公开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不得公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内部合议或者评议。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公开检查评估。行政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设定依据、过程、结果应当公开。

第七条 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二)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权限;

(三)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计划;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清单;

(六)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及要求、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受理程序、处理结果等;

(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象为未成年的除外;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在将姓名等身份信息等做合适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公开;

(八)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依法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不主动公开。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取此类执法信息,依法、依本制度不属于不得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此类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或者“常州应急”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媒体进行公开。

国家、省、市对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有具体、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条 政务服务窗口可以通过设置公示牌、发放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填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在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常州应急”等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三条 在信用常州网站(http://www.cxcz.org.cn/)“双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常安监〔2016〕30号文件的要求,由机构改革后承接该项任务的处室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http://221.226.253.51:5065/onlineGovQl/starshine/login.jsp)由科技与信息化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按照实际需要分别负责。

第十五条 在其他网络系统或者平台进行的行政执法公开事项,正在运行的按照原有方式继续运行。

第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处室或者单位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由多个处室或单位联合制作或者获取的,由该牵头处室或者单位牵头负责。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申请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审核审批、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协调的程序和机制,实现执法公开规范化。

第十八条 应当将行政执法公开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制度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制定与执行工作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编制与执行程序

第二条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牵头编制执法计划,每年十一中旬印发执法计划编制通知,明确编制要求,印发给各处室、监察支队执行。

第三条 各处室、监察支队编制执法计划按照本制度第二条通知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明确下一年度执法重点。

第四条 各处室、监察支队报请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将执法计划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给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汇总。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汇总各处室、监察支队执法计划,初步拟定全局执法计划后,及时报省应急管理厅征求意见。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原则上应当在十二月中旬前,根据有关修改意见对原计划进行合理调整,拟定好执法计划的报批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市政府批复。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应当及时按照市政府的批复,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印发执法计划。

第八条 执法计划印发后,各处室、监察支队应当严格按照计划的规定执行。

任务分工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局对执法计划制定与执行的有关要求,对各处室、监察支队提交的执法计划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

第十条 对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初审提出的意见以及局长办公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关处室、监察支队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执法计划再次提交给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第十一条 执法计划报批后,办公室(新闻宣传处)做好与市政府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执法计划批复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执法计划印发后,各处室及时将各自的计划清单录入进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科技与信息化处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各处室、监察支队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文件的要求,统筹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录入进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科技和信息化处应就各处室、监察支队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执法情况加强与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的沟通与反馈。

“双随机”检查

第十四条 执法计划原则上应当涵盖计划检查和“双随机”检查两部分内容,其中“双随机”检查对象数在执法总检查对象数中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

第十五条 各处室、监察支队每次执法检查,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之外,还应当以自有账号登录常州市“双随机”检查平台(http://changzhou.random.wwwscn.com/index.php?m

=Home&c=Public&a=login&redirect_uri=Lw==),适时录入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执法数据丰满,并通过平台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各处室、监察支队所有执法人员“随机”参与执法检查的比例至少在本年度内达100%。

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各处室、监察支队制定执法计划应当结合监管工作,以执法推动监管。

第十八条 执法计划应当统筹最近三年执法检查情况和各辖市、区的执法计划的规划,避免造成重复检查以及执法不均衡现象。

第十九条 各处室、监察支队制定执法计划时,应当充分沟通,并相互核对计划,避免检查对象的重复。

第二十条 对执法计划确定的检查对象,应当进行确认,避免将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的主体确定为执法检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 执法计划检查的对象、检查的月份应当具体明确。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案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包括市应急管理局本局、监察支队的案卷,也包括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以及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单位或地区的案卷。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牵头组织。有关处室、监察支队根据牵头处室的统一安排,组织人员参与评查。

准备行政执法案卷供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查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名单原则上从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执法信息库或者执法清单中随机抽取,每个单位或地区的案卷一般不少于两份。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可以采用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也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自己的评查标准。

自行制定的标准原则上应当严于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可以采用集中评查、交叉互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包括:

(一)处罚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材料是否齐全;

(八)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三)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合规;

(五)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许可前的相关核查或检验;

(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八)其他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应当进行通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典型案卷分析会。

通报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案卷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有关单位或地区应当根据通报,对照分析,及时改正有关问题,改进执法质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纳入到对该单位或者该地区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行政执法相关数据,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情形:

(一)现场监督监察情况;

(二)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情况;

(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情况;

(四)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五)听证复议诉讼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情况;

(七)安全生产培训持证情况;

(八)安全生产许可持证情况;

(九)使用执法文书等情况;

(十)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权依据等情况;

(十一)应急值守情况;

(十二)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等专项管理情况;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格式通常包括执法统计报表、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根据本制度第一条中规定的有关部门的统计要求确定报送格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流程通常为材料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总结——上报。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统计应当认真核对,确保统计的行政执法数据完整、准确。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计量单位、填报格式、报送时间与方式、注意事项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统计有牵头部门的,配合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准确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成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评议考核对象为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监察支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考核年度内暂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本制度所述评议考核为行政执法专项考核。

第三条 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评议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可采取检查、督查、集体评议、领导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计划执行与完成情况;

(二)“双随机”检查执行与完成情况;

(三)行政执法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四)文明公正规范执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获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八)行政执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行政执法社会评价情况;

(十)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第六条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为加分项:

(一)在全国、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技能大赛或类似竞赛中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前十名的;

(二)在全市执法技能大赛或类似竞赛中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前五名的;

(三)为我市行政执法作出突出贡献的(综合考虑执法数据和执法质量);

(四)本年度内被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书面、锦旗等形式公开正面评价的;

(五)给集体带来荣誉的其他行政执法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值为两分,其他各项分值为一分。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为减分项:

(一)在行政执法中因违反廉洁纪律被有关部门通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作实质性变更的;

(四)行政执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五)给集体荣誉造成较大影响或者严重有损执法人员形象或者违反职务廉洁性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各项分值为一分。

符合本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评议考核不得为优秀。

第九条 评议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年度考核时作为加分、加权要素。

第十条 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原则上不得评为优良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由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复核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复议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局党组会作出复议结论。

评议考核、复核、复议过程中需要有关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监察支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配合的,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到局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

姓 名

考核内容

评议得分

执法计划执行与完成情况

“双随机”检查执行与完成情况

行政执法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文明公正规范执法情况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执法获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行政执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行政执法社会评价情况

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注:考核内容中每项考核指标分值为10分,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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