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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不通过找代办?基本都是伪造证件,单位和个人均违法!
发布日期:2019-09-16    来源: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期,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查处三起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案例一

钟楼区某设备安装公司承包新北区某公司的除尘器安装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电焊作业均由王某负责。王某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显示,该证件由“凯里安监局”于2017年发放。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及电话等多种方式对该证件进行查验,最终判定该证件系伪造。

案例二

天宁区某装饰制品公司电工郝某,从事电工工作近二十年,曾具备相应作业资格。2017年,郝某按期进行电工证复审,但未通过。郝某通过网络查询到一家宣称能够代办电工证的培训学校,遂委托该学校办理了“电工证”。“电工证”显示,发证机关为“康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证查询平台”、甘孜州应急管理局联系方式等多种方式对该证件进行查验,最终判定该证件系伪造。

案例三

天宁区某机械公司陈某、杨某、朱某等3名员工,均从事电焊作业。其中陈某、杨某系老乡,曾具备相应作业资格,朱某原为辅助工,今年开始转岗从事电焊作业。陈某、杨某二人于2018年按期进行电焊工证复审,均未通过。同年,陈某通过微信好友介绍,称某地电焊工证考试内容简单,遂通知杨某与其一同赶赴外地考试。朱某在陈某的介绍下,于今年年初参加了同样的培训和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当场取得“电焊工证”。上述三人所持“电焊工证”显示,发证机关均为“沁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证查询平台”、焦作市和沁阳市应急管理局电话等多种方式对上述三张证件进行查验,最终判定该三张证件系伪造。

案情分析:

上述三起案件均存在一定的共性:

(1)上述伪造证件的落款章均为省外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上述人员所持证件的发证地点既非户籍地,也非现工作地,且上述人员均无在发证地点工作的经历。

(3)上述人员多存在原证件复审未通过或未按期复审的情况。

(4)上述人员多通过网络、熟人介绍等渠道取得伪造证件。

(5)上述用人单位对员工证件的真伪均未鉴别。

小贴士: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原则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因此,在新特种作业人员入职、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落款章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严格把关,及时辨别证件真伪,自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应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切勿轻信网络办证、熟人介绍等非正规渠道,以防上当受骗。

自2019年9月1日起,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式启用,旧版停发。2019年9月1日之前审批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仍使用旧版式样进行制证,9月1日后审批的使用新版式样进行制证。特种作业操作证3年复审的,全部换发电子证书,并根据取证人需求换发新版实体证书,有效期仍然为6年。

特种作业操作证实行全国统一查询。取得新版证书的个人,可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s://www.mem.gov.cn/)从“查询服务”栏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或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后,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相关法律链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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