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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半夜浜河道水质提升工程“4·2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0-09-21    来源:调查统计和综合减灾处 浏览次数:  字号:〖
 

2020年4月29日17时20分许,位于武进区湖塘镇梅园路河南桥东侧半夜浜、战斗河、里底河水质提升工程小庙浜施工现场,常州光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安装调试装配式渠道智能截污井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常州市政府副市长梁一波、秘书长杭勇等市领导以及武进区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以及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4月30日,省长吴政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责任措施要真落实”。常州市政府市长陈金虎作出批示,对落实吴政隆省长批示精神提出具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常州市政府成立了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水利局、住建局派员组成的常州市武进区半夜浜河道水质提升工程“4·2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武进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单位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路。单位类型:武进区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承豪。业务范围:受武进区水利局委托,负责全区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施工单位

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禹建设公司)。注册地址:沭阳县李恒镇江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18001911。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江玉军,身份证号:320823********5211。注册资本:5555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等。资质证书情况: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2227829),具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4〕131007)。

3.设备供应单位

常州光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标环保公司)。注册地址:武进区遥观镇印墅工业园区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32574018。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长雪,身份证号:320827********0819。注册资本:7777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泵、阀门、一体化预制泵站、一体化泵房设备、一体化泵闸、粉碎格栅机、一体式雨污分流设备、污水提升装置的制造与销售,自产设备的安装与施工及调试运行等。

4.设计单位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市政设计院)。单位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578-5号。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宁。注册资本:10000万元。证书编号:甲级,A132005134。

5.监理单位

常州市太平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管理公司)。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2-1313室。项目总监:姜伟林(注册号码:JLG2013320148)。主要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

(二)工程项目概况

1.项目审批情况

2018年4月,在第一次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期间,半夜浜因河道水质为劣V类被列入中央环保督察组督查名录,武进区政府为了落实《常州市贯彻落实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决定实施水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半夜浜、战斗河水环境,消除半夜浜劣V类水质。武进区水利局委托常州市政设计院编制了《半夜浜、战斗河水质提升工程方案》,6月16日,武进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半夜浜治理工作方案汇报并同意该方案,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半夜浜、战斗河、里底河水质提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进行了批复。

因里底河与半夜浜原为连通河道,在地铁施工期间暂时截断,为保证连通后水质达标,武进区水利局将里底河整治工程一并纳入半夜浜、战斗河水质提升工程中,并于2018年12月14日向武进区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半夜浜、战斗河、里底河水质提升工程项目组织招标的报告》,获武进区政府同意。工程主要内容:半夜浜、战斗河安装一座高效水质净化站、新建一处截流系统及两座闸门、安装曝气设备;里底河新建一处截流设施以及两座方闸门。

半夜浜、战斗河、里底河水质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水质提升工程)作为区政府环保应急项目,同时还承担着汛期防汛任务;工程计划施工期正值主汛期,要求工程在汛期前以较短时间内竣工并发挥作用,面临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无法及时办妥的问题。因此,武进区水利局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推进该工程建设。武进区排水管理处(2019年底机构改革后更名为武进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受武进区水利局委托作为工程建设方负责具体实施。

2.工程招标情况

2019年5月15日,水质提升工程在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施工标招标公告;6月10日公开开标,江禹建设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704.8691万元;计划于6月15日开工,10月12日竣工。5月27日,水质提升工程在武进区政府网站发布监理标招标公告;6月3日公开开标,太平洋管理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20.98万元。建设单位委托常州常申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3.涉事设备情况

常州市政设计院编制的《半夜浜、战斗河、里底河工程整治施工图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中要求:半夜浜支浜、永安花苑至凤凰谷段为箱涵段,无法准确排查箱涵段排放口,且支浜上游的永安花苑尚未实现完全雨污分流,在同步推进雨污分流的同时,为保证截流效果,避免支浜中污水污染半夜浜主浜,在支浜与主浜交叉口附近设置装配式渠道智能截污井(以下简称截污井)。截污井采用一体化预制,配套下开式排水堰门1座、液动截污闸1座、液压粉碎格栅机1台、潜水泵3台、配置SCADA控制系统。同时明确要求供货商在工厂内集成泵站所有部件,整体式交付至现场,提高泵站系统可靠性,使现场安装时间最短。根据江禹建设公司与光标环保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光标环保公司负责智能截污井成套设备供应、安装、调试。

事故调查专家组现场勘查发现:光标环保公司提供的截污井长6000mm、宽3000mm、高7000mm,井内存有大量污水。截污井中间隔墙闸门螺杆未安装,箱内未安装视频探头和液位计,出水管阀门手轮安装不规范,水泵提升导轨未设置到池顶。经与《施工图设计》核对,并询问设计项目负责人,现已查明:进水闸门旁的检修孔设计规格为1400mm*700mm,实际为800 mm * 400mm,不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截污井中间隔墙处未按《施工图设计》要求设置检修孔;闸门控制方式由液压改为电动启闭机控制;水泵提升导轨改为设置到二次检修平台。以上设备改动情况,光标环保公司未向施工、设计等单位反馈并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专家组综合分析认定:涉事截污井设备制造未实现“工厂内集成所有部件,整体交付”的设计意图,截污井设备相关配置与《施工图设计》不符,致使截污井设备及安装调试构成有限空间作业,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4.工程实施过程

2019年6月20日,武进排水管理中心组织设计、监理、施工3家单位进行图纸设计交底,强调相关设备按图纸要求验收。7月15日太平洋管理公司监理部签发开工令。

11月11日,江禹建设公司和光标环保公司签订《常州半夜浜、战斗河、里底河水质提升工程智能截流井、取水泵站采购合同》,由光标环保公司负责智能截流井、取水泵站成套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开工日期为11月12日至12月22日,合同总价为80.48万元。该合同未附带或包含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内容。

12月19日,光标环保公司将公司制造的装配式渠道智能截污井运至现场并吊装进入江禹建设公司事先浇筑完成的混凝土基座。此时,未向江禹建设公司提供配套资料(包括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12月20日,太平洋管理公司向江禹建设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太平洋监[2019]通知14-1号),要求项目部立即提供设备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图纸等相关随箱资料,并履行报验手续。

12月22日,光标环保公司完成对截污井的混凝土二次填充。

12月23日,江禹建设公司发送《回复单》(江苏江禹[2019]回复14-1号),表示光标环保公司尚未提供设备所需相关报验资料,已催促其将相关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进场验收单及厂家二次深化图纸等报验资料提供至项目部。太平洋管理公司在《回复单》审核意见中要求江禹建设公司尽快督促落实。截至事故发生,光标环保公司未提供报验相关材料,监理部未组织工程项目部、常州市政设计院、武进排水管理中心对涉事截污井开展初验工作。

因工程用地涉及小留公园绿化、杆线迁移和小留村青苗赔偿等前期矛盾协调,导致工程延迟至2020年1月中旬完成主体施工,计划于4月30日送电后调试运行,并进入验收环节。受春节假期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各参建单位于3月下旬陆续复工,施工延期。

5.工程监管情况

半夜浜、战斗河、里底河水质提升工程涉及的相关水利建设内容,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受监条件,武进区水利工程质量和水利监督站出具《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同意半夜滨、战斗河、里底河水质提升工程安全监督的批复》(武水质监〔2019〕16号)。水质提升工程涉及的截污井施工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在前期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及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武进区水利局承担了行业安全监督职责,武进排水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日常安全监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20日,江禹建设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钱小平联系光标环保公司,提出“5月1日水质提升工程要进入试运行、将截污井提前调试到位满足运行”的要求,光标环保公司负责人孙长雪安排车间主任马业标按要求完成。4月22日,光标环保公司作业人员疫情后首次到现场开展截污井相关作业。

4月29日8时20分,光标环保公司现场负责人马业标带领闫波、娄蒙恩、李勇、赵寒为4名作业人员到场开始截污井安装作业。到场后打开进水闸门处检修口自然通风,送电抽箱体内积水,未进行强制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中午12点左右,娄蒙恩在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截污井安装进水闸门。13时许,进水闸门螺旋杆安装到位后,作业人员离场吃午饭。15时许,5人在另一工地结束电柜安装后返回现场,准备安装截污井中间隔墙闸门,持续抽水约1小时。

16时许,当水位下降后,发现截污井内“氨气臭味”较大,马业标遂前往湖塘纺织城常州美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油漆销售店买回来2只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娄蒙恩拿到面具后,便戴着面具并系着安全绳进入截污井作业。娄蒙恩在井内拆葫芦线约5分钟,称截污井内气味太重,就回到地面休息,几分钟后又进入截污井内继续安装螺杆插销。约2分钟后,马业标在井外呼喊娄蒙恩,发现其没有回应并已跌入井内污水中,便立即打110报警。

此时,李勇不顾现场其他作业人员阻拦,戴着布口罩进入截污井施救,也晕倒在井内槽钢架上。马业标立即跑到工地旁梅园路上接应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期间,赵寒为见李勇晕倒后,立即佩戴防毒面具、身系安全绳进入井内,拉李勇未果也涉险。闫波应赵寒为要求也下井参与救援,但因拉不动且感觉呼吸困难后,迅速返回了地面。

(二)应急处置情况

17时25分,常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集12辆消防车、50名消防指战员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

17时31分,府东路救援站在马业标带领下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成立侦检、稀释、搜救、警戒四个小组开展救援工作。经全力搜寻救援,自21时55分至23时20分,3名遇险人员先后被救出并被送往医院,确认均已死亡。具体救援情况见《常州市武进区半夜浜河道水质提升工程“4·29”较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报告》。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伤亡程度

娄*恩

1984年10月19日

焊工

T412721198410194691

中毒死亡

李 *

1995年12月3日

安装工

中毒死亡

赵*为

1997年1月10日

电工

中毒死亡

(二)事故类型:中毒

(三)直接经济损失:483.8万

(四)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定性

小庙浜为半夜浜支浜,河道已改造为箱涵,仅有附近小区的生活污水部分排入该河道,水质较劣,在厌氧环境下极易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受春节和疫情影响,工程较长时间未组织施工且2020年4月19日截污井西侧施工围堰已拆除,导致截污井内进入大量污水。事故救援时,消防侦检小组利用有毒气体探测仪对井口进行各类气体检测,检测出截污井内含有大量沼气(含硫化氢)。事后,调查组委托江苏常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截污井内气体进行了抽样检测,检出气体中含有硫化氢气体。专家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详细的技术分析,编制了《常州市武进区半夜浜河道水质提升工程“4·29”较大中毒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经查,马业标在油漆销售店购买的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系P-A-1滤毒件,仅适用于接触有机蒸汽、苯及同系物等工作人员佩戴,对硫化氢无防护作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笔录询问和综合分析,认为该起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因光标环保公司未按《施工图设计》制造设备,导致人员需进入截污井内部安装,构成有限空间作业,且因井内积有大量污水,抽水搅动污水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硫化氢气体;作业人员明知“臭味”较重而未采取强制送风措施、未对截污井箱体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佩戴具备硫化氢防护作用的防毒面具进入有毒有害气体环境进行作业,致使1名作业人员中毒,另2名作业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光标环保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反工程设计规定。未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制造截污井,未达到“工厂内集成所有部件、整体交付”的初始设计意图,导致截污井存在多处明显缺陷,增加了现场下井安装作业环节,产生了本不应当出现的有限空间作业行为,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2)督促、检查截污井施工环节安全管理缺失。疫情复工后未组织开展截污井内部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未向项目部报送涉及有限空间的施工方案,擅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1名涉事员工未经新职工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其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和防硫化氢中毒的知识,以及硫化氢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4)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未按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等针对性事故应急演练,未向员工提供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江禹建设公司履行总包管理职责不到位

(1)项目管理混乱。设备采购以包代管,与光标环保公司签订的截污井采购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理部要求初验的指令落实不到位,未对进场截污井进行初验;虽然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了专职安全员,但是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落实,项目经理、安全员、现场负责人均存在履职不到位现象。

(2)工程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疫情复工后,忽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阻止光标环保公司因违反设计要求制造截污井引发的有限空间作业行为。

3.太平洋公司工程监理不到位

(1)未严格督促截污井初验工作。已发现江禹建设公司未组织截污井初验,但未要求其立即暂停施工并组织初验,也未及时要求设备安装报验。

(2)现场检查不力。主体工程完工后,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置不足,仅凭通知到场,由于疫情仅派1名监理员每周两至三次在施工周边巡视,事故当天也未安排监理员到场。

4.武进排水管理中心在组织实施水质提升工程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项目综合协调不力,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5.武进区水利局在推进水质提升工程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检查督促武进排水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6.武进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未能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与建设发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有关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常州市武进区半夜浜河道水质提升工程“4·29”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的直接责任人员(2人)

1.娄蒙恩,光标环保公司员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井内气体检测,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光标环保公司《安全下井培训手册》规定,冒险进入危险区域作业,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赵寒为,光标环保公司技术负责人,未执行《施工设计图》规定,自行绘制深化图纸组织设备制造,形成设备安装作业的较大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3人)

1.马业标,光标环保公司车间主任,作为截污井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作业,未购买对硫化氢气体有防护作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在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有限空间内部气体未进行检测的前提下,违反光标环保公司《安全下井培训手册》规定组织有限空间和涉污涉硫作业,亦未向江禹建设公司报告擅自组织危险性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孙长雪,光标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导致截污井安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未组织,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钱小平,江禹建设公司员工,水质提升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负责截污井采购、协调安装事宜。协调落实项目施工和设备安装作业不力,截污井的初验工作未予落实,对该起事故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4人)

1.江玉军,江禹建设公司总经理(证书编号:苏水安A(2019)00184),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工程总包管理和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王金广,江禹建设公司员工,水质提升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证书编号:苏水安B(2017)01048)。未有效履行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职责,未有效督促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责成江禹建设公司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3.庄江,江禹建设公司员工,水质提升工程项目部安全员(证书编号:苏水安C(2017)00194)。未认真履行安全员工作职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忽视截污井的现场安全检查和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江禹建设公司撤销其安全员职务,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4.姜伟林,太平洋管理公司员工,水质提升工程总监理师。针对监理发现的截污井未初验的情况,没有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到位,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工程监理履职不到位,现场安全检查缺失,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武进区水利局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3家)

1.光标环保公司,违反设计要求提供设备,埋下了事故隐患;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未针对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定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没有有效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落实,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江禹建设公司,项目总包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对进场的截污井进行查验,为事故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及时发现并阻止违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由武进区水利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太平洋管理公司,工程监理不到位,针对监理发现的截污井未初验的情况,没有督促项目监理人员整改落实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建议由武进区水利局依法予以处理。

(五)移送纪委监委处理人员(3人)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3名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送常州市纪委监委。

(六)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4家)

1.责成武进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向武进区水利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

2.责成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党组、武进区水利局分别向武进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武进区委区政府分别向常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由常州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对武进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开展安全生产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整改,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和《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光标环保公司要针对企业产品特点,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析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从源头上识别发现、控制风险、排除隐患,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为员工配备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提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同时,要诚信经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江禹建设公司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严格遵守。太平洋管理公司要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职,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发挥工程监督作用。

(二)切实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武进区水利局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各类水利水务工程建设,厘清职责,明确分工,加大监管力度,消除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监管盲区和漏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聚焦安全风险化解,加大危险性作业管控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从严从实抓好水利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武进排水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全区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强化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各水利水务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全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利、市政工程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管理制度,督促企业扎实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问题为导向,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针对本次事故企业暴露的技术措施缺失、作业人员安全知识缺乏、现场盲目施救等突出问题,指导督促企业和施工单位重点对污水池、化粪池、市政管网、地下室等各类有限空间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施工要求,加强作业现场管控和外包作业管理,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武进区委区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红线意识”的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要严格落实《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地区规划发展、项目审批、环境整治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继续深化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对行业部门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力度,严格压实各类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的要求,将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示全区,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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