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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明确要求!
发布日期:2020-06-22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19年1月颁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但截至检查当日该公司仅2019年7月组织进行了触电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未进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

该公司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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