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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有限空间辨识不全,事故防范前功尽弃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生产车间东面设有一处设备检修地坑。该地坑为上部敞开的长方体结构(内部尺寸:长2m,宽2m,深2.5m),设有一处爬梯可供进出,地坑上部设有临时防护。上述设备地坑在正常情况下,作业人员无需进入作业,当设备出现异常需要进行检修维护时,作业人员可能进入设备地坑内进行作业。对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范》(DB32/T 3848-2020)关于有限空间的定义,上述设备地坑为有限空间。但该企业未对上述设备地坑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也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该企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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