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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曝光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2-06-09    来源: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浏览次数:  字号:〖
 

我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溧阳市翔融木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7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式除尘。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常州铸德机械有限公司。2022年3月24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从业人员方某日常从事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其于2011年10月10日取得了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按期复审,依据《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方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同时,该企业南侧车间一打砂机皮带轮无防护,距地面0.5 米左右,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常州市罗威欧网业有限公司。2022年3月9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楼生产车间2台经编机机械转动部位(2m以下)未设置防护罩,应该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设置防护罩。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4.常州乐博表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4月22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建有1个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仓库内有3个防火分区,用于储存该企业取得许可的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经查,该企业在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分区一内的隔间存放了3桶氰化锌,容器未拆封,安全标签显示每桶净重15Kg,共计重45Kg。氰化锌属于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批发经营品种,经营场所不储存;且氰化锌不在该企业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品种清单内,该企业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不是储存氰化锌的专用仓库。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5.常州黑马家具有限公司。2022年3月10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北侧除尘设备锁气卸灰装置的接线使用了防爆挠性软管,但接线脱落,已达不到防爆要求,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和《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的规定。该企业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6.常州正华金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22年4月7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员工郭某正在厂区内进行电焊作业,但该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7. 常州市富耀木业有限公司。2022年3月15日,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制粒车间配套设有一套除尘器,该除尘器的绞笼电机链条传动部位防护罩因设备维修拆下后未装,应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粉碎车间内设有一台粉碎机,该粉碎机配套的输送带调速器电机的防护等级为IP21,其配套的线路穿管不全,不符合《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的要求。粉碎车间配套设有一台除尘器,该除尘器未规范设置进出口风压监测报警装置,经现场测试,该除尘器进出口风压差为0,无任何变化,也未设置清灰气源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在相关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发出报警信号。制粒车间设有一个粉料仓和一套除尘器,粉料仓尺寸约为8m*3m*3.5m,用于储存木屑和木粉原料,设有4个人孔,尺寸均约为60cm*60cm,为有限空间,但该企业未对上述制粒车间粉料仓和除尘器进行辨识,未在上述制粒车间粉料仓和除尘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粉碎车间和制粒车间各配套有一台除尘器,制粒车间内设有1个粉料仓(有限空间),属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但该企业未将粉碎车间配套的除尘器、制粒车间配套的除尘器、制粒车间粉料仓作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上报。该企业生产主管孙某负责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工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总经理陆某督促、检查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工作落实情况不到位,对此负有管理责任。同时,该企业车间现场地面、设备、电箱等处均有大量积尘,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要求,存在火灾和爆炸风险。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陆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此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孙某、陆某分别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8.常州求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3月4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设有电焊工位以及已焊接完成的金属框架和箱体。经查,求和金属2月份新招1名电焊工王某,王某在该企业一直从事电焊作业,上述工件均为王某焊接制成。但是,王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的规定,对求和金属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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