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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曝光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2-11-16    来源: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浏览次数:  字号:〖
 

我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常州索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出口、疏散通道没有设置明显紧急疏散标志,违反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该企业生产车间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常州周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对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该企业雕刻机作业现场的木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该企业未按规范制定木粉尘清扫制度,生产车间西侧隔间内1台雕刻机作业现场地面、墙面和风管、风机上的木粉尘未及时规范清扫。

该企业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常州市宜武双龙建筑材料厂

2022年7月20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1台破碎机皮带传动部位、1台气泵皮带传动部位、3台搅拌机皮带传动部位、1台压制输送带链条传动部位、1台压制前端真空炼泥机皮带传动部位、2台输送带链条传动部位、1台钻床皮带传动部位,上述10处传动部位均无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的规定要求,该企业于2019年停产,2022年6月开工,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导致上述设备齿轮(皮带)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同时,根据该企业提供的《风险报告》中将天然气工业炉窑、天然气站、天然气管道辨识为较大风险场所,该企业未将较大风险进行公示,未在上述较大风险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该企业生产现场发现一台电焊机,操作工钱某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4.常州植绒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9月7日、8日,新北区春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线索移交给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有10 台切毛机皮带轮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皮带轮传动部位距操作者基准面约1.3m,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的规定。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5.常州伟业油箱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8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压铸车间由西往东的第3台熔炼炉正在运行,但熔炼炉周围存在非生产性积水。参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伟业公司上述情形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内的判断标准,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据该企业代理人陈某(安全员)称:2022年8月16日晚下了大雨,排水沟来不及排水,雨水顺着墙面就溢出来了,导致第3台熔炼炉周围有非生产性积水没有及时清除。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6.常州市锦福包装厂

2022年8月29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已制定生产车间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至检查时该企业未组织对该现场处置方案开展演练;同时,该企业生产车间静电喷塑工艺段墙面和地面以及机器设备残留有部分粉尘,在车间拐角裸露存放有清扫归集的喷粉,现场喷粉构成隐患,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7.常州博鹏塑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

2022年10月9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丙烯酸调金油、乙酸乙酯、环己酮(闪点分别为45摄氏度、-4摄氏度、46摄氏度),但自动喷漆间2只电控柜不防爆、人工喷漆间视屏监控及照明灯电源线穿管不防爆,根据《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规定,上述2处为重大隐患。该企业危废间(存放漆渣及空油漆桶)、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烘房处均属于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但该企业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的规定,在上述2处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同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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