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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保未保,违法!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近日,执法人员对某铸造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工艺涉及有色金属铸造(铝压铸),属于金属冶炼企业。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该公司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但截至检查当日,该公司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该公司已构成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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