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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曝光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3-01-19    来源: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当前,我市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事故灾害风险,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溧阳市溧城友生木器加工店

       2022年11月23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一台刨床缺少防护罩,一台打磨机缺少安全防护装置。对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在输送机皮带轮传动部位处设置金属骨架的防护网,与皮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该企业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常州港华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7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酒精暂存库储存有酒精(浓度100%的乙醇)共16桶,其中白色桶11桶(20kg/桶)、黑色桶5桶(15kg/桶),乙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为2568的危险化学品。该企业酒精暂存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8.4.3“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规定;其酒精暂存库未采取防流散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的规定。

       该企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江苏苏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用到不饱和聚酯树脂和油漆(HL52-65环氧煤沥青防腐涂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第2828项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其蒸气可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该企业不饱和聚酯树脂和油漆(HL52-65环氧煤沥青防腐涂料)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中间库内,但中间库未安装通风设备,且不饱和聚酯树脂采用200Kg/桶的铁桶包装,其使用铁质非防爆扳手开桶可能因金属撞击产生火花,引发事故。

       该企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4.常州普辉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薛某

       2022年12月12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普辉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北部油品存放区存放可燃油料(工业润滑油L-G46#导轨油)、车间中部设有氧气与可燃气体焊接区,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的规定,油品存放区属于较大风险(0309)、氧气与可燃气体焊接区属于较大风险(0707),以上较大风险该单位未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中如实申报,此项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薛某负责。

       该企业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分别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5.常州润合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宋某在车间南侧从事焊接作业,未持有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宋某自2022年2月入职该企业后主要从事装配作业,案发当日因装配岗位没有生产任务,就去焊接岗位临时帮忙焊接工件,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的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电焊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该企业车间南侧另一台正在使用的电焊机接地端口未接地线,参照《焊机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十三条中关于“安全设备”的定义,焊机接地装置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而设置的,属于安全设备。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6.常州杨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9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杨某日常工作主要是使用激光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但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7.常州市骏博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

       2022年9月26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企业压铸车间使用罐装天然气,使用罐装天然气的场所属于较大风险因素场所,该企业于2022年3月开始生产,经查询,截至2022年9月26日,该企业未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中上报较大以上风险,该工作的负责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某。

       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刘某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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