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安全生产 >> 内容
 
以案释法 | 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当罚!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设有中频炉、真空炉,用于熔化不锈钢和合金,存在熔炼炉炉衬烧穿和炉体破裂,高温熔融金属泄出和熔融金属遇湿、遇水喷溅爆炸的风险,以上两个风险被列入《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风险代码分别为0702、0704。但该公司在2021年及2022年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时,未按规定报告上述2个较大安全风险。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企业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邮编:213022 电话:0519-85683106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