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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曝光!金属冶炼企业违法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30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市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现集中向社会曝光一批金属冶炼企业违法典型案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南京梦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3年5月25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南京梦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3号熔炼炉事故坑存在积水,熔炼炉安全监控报警装置失效,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和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京恒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10月12日,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恒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属冶炼(高温熔融)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铸造用熔炼炉及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底存在积水。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1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南京中盛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3年11月21日,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频炉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对南京中盛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中频炉冷却水系统设置了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但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控制系统联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资料来源:南京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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