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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制定下发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09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市安委会制定《常州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一般事故挂牌督办范围和办理程序,规定了市、区政府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所需办理的事项等。同时,还明确了一般事故督办时限,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月6日,该《办法》已形成文件下发到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并在市安监局政府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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