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全评价试行收费标准已经市物价局核定 |
发布日期:2011-01-28 |
最近市物价局向市各安全评价机构发出《关于核定常州市安全评价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价费[2010]236号,通知明确指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核定我市安全评价试行收费标准。通知分别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剧毒化学品定期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评估收费标准;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等五大类收费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上述收费标准为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业务繁简程度、服务要求和工作时效等因素按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并列入委托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知要求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安全评价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其主要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明码标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愿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的规定,在提供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时,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向委托人如实出具合法票据,开具委托服务清单。安评机构参加招(投)标,不得采用低于指导价幅度来取得评价服务业务。 这次规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间,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做好成本测算工作,试行期满后经成本监审后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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