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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开展《行政强制法》、新《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培训
发布日期:2011-11-28

新《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强制法》将分别于2011年12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施行,为了让行政执法人员尽快掌握新法律法规,避免行政执法中的误区,11月25日,市安监局开展了《行政强制法》、新《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了培训。

    对《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围绕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法律条文展开,同时征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民法通则》、《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强制、工作日等的规定,强调重点条文,解释疑难条文,特别是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新《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讲解则侧重从法理学的角度剖析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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